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珠海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服务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下,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合市内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共同发起,市内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单位自愿加入、开放式的全市性联合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贯彻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为指导,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服务联盟是由有关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自愿开展企业服务的非法人机构,主要依托珠海企业服务平台(政企通)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第五条 本服务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址为人民东路2号三号楼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服务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省和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汇报本联盟成员单位为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情况,以及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打造我市社会化、专业化企业服务(政企通)网络平台,有效整合利用各自的优质资源,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
(四)联合科研院校开展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促进政产学研应合作,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技术短板;
(五)充分发挥成员的资源优势,组织成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规划、市场开拓服务、财务鉴证与非鉴证业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活动;
(六)组织本服务联盟成员开展培训、交流与合作,加强本服务联盟自律建设,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服务活动;
(七)反映成员要求,协调成员之间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服务联盟的成员种类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联盟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会员费,服务联盟活动费用由指导单位协助解决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服务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服务联盟;
(二)书面承认本章程,并自愿接受本服务联盟章程约束;
(三)注册地在珠海市内;
(四)依法登记注册年审、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热心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服务事业,并积极履行本服务联盟成员的各项义务;
(六)愿意在珠海政企通平台诚实发布本单位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并按相关内容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九条 成员加入服务联盟的程序是: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填写登记表,提交申请书;
(二)需提供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本服务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报指导单位批准;
(四)由本服务联盟秘书处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服务联盟成员可优先在珠海市企业服务平台(政企通)的服务超市发布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市场开拓服务、财务鉴证与非鉴证业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或其他定制服务;
(二)参加本服务联盟组织的专题会、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并优先享有本服务联盟提供服务;
(三)对本服务联盟提供的项目信息,有优先查询权;
(四)对本服务联盟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服务联盟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服务联盟章程,执行本服务联盟决议,维护本服务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积极参加本服务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参与和促进合作交流;
(四)诚实提供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在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和取得相关资质条件下开展有关服务;
(五)对本服务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严格保密;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本服务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七)对本服务联盟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向本服务联盟反映情况,为本服务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成员提前退会应书面通知服务联盟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成员如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联盟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将视为其自动退出服务联盟。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服务联盟秘书处审核,报指导单位审定予以除名。如因此造成第三方损失,应由成员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服务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承担重大事项决策。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珠海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有较好经营团队且具有较好服务企业经验;
(三)愿意利用本单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是服务联盟的直接负责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本联盟适时设置内部机构,并领导本服务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均可为兼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收集、汇总政企通平台季度联络员会议总结当季工作情况,提出下季度重点工作内容;
(三) 收集汇总成员单位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或提交理事会研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召开程序
(一)由理事长提出召开理事会情况下才能召开理事会;
(二)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召开程序
(一)由理事长提出召开理事会情况下才能召开理事会;
(二)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生效条件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1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生效条件
本联盟章程需修改时,由联盟秘书处拟定修改方案,提交联盟理事会审议,在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生效条件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联盟成员提出终止建议,提交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