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81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4〕4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包括金湾区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
1.已征收的土地。
2.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3.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4.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5.已清场复垦的临时用地及恢复原状的设施农用地经过验收后应纳入国有空闲地范围。
6.其他应纳入国有空闲地范围的国有存量用地。
7.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海岸线向海一侧用地(耕地除外)。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国有空闲地,应及时从国有空闲地管理台账移除:
1.已出让、划拨、租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不包括储备土地)。
2.已办理临时使用、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土地。
3.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应从管理台账移除或其他按规定需从管理台账移除的土地。
二、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
负责组织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
(二)各镇街(下称日常管理单位)
日常管理单位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按实际管理需要,可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简易绿化或必要的围闭。
2.落实专职人员及经费保障,做好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航空拍摄等技术手段,定期对国有空闲地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国有空闲地上新搭建违法建筑、擅自种植养殖、破坏地形地貌、非法侵占及挖沙取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国有空闲地的行为,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将线索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3.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4.对于历史形成实际被使用的土地应充分核实情况,调查整理用地资料,积极推动完善用地手续,协助对无法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5.负责监督落实“以用代管”和过渡性开发土地使用到期或收回后的清场工作。
(三)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资金保障及收入管理工作。
(四)区农业农村水务局
协助核查明确国有空闲地范围内的水域及河道数据,负责国有空闲地范围内水域的管理及河道(城市河道除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开采河砂等行为的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排查国有空闲地安全隐患,对国有空闲地上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国有空闲地中建设用地(含城市河道)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七)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
1.负责国有空闲地管理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2.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做好国有空闲地入库、出库工作。
3.当日常管理单位负责的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发生变更时,组织对变更范围进行界定,更新数据,明确权责边界。
4.定期汇总国有空闲地管理信息,向区政府报告。
5.负责农用地、未利用地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6.指导并协助日常管理单位调查完善历史形成的实际被使用土地的用地手续,指导并协助日常管理单位开展国有农用地确权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
负责国有空闲地中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三、管理方式
国有空闲地可通过自行管理、指定管理、“以用代管”和土地过渡性开发四种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自行管理
日常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由日常管理单位与受托管理单位签署《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明确管理范围及管理责任等事宜并办理用地交接手续。
受托管理单位不得将自行管理的国有空闲地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不得将自行管理的国有空闲地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二)指定管理
对于历史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道路、学校、社区(村落)用地等,日常管理单位应尽快调查有关情况,补充相关资料,协商自然资源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对于短期内确实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日常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由实际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范围:日常管理单位核查并确定用地范围、实际用途和使用单位。
2.核实情况:日常管理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发函征询用地情况,确认是否属于历史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用地。
3.报区政府审批:日常管理单位就指定管理方案报区土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4.签订责任书:日常管理单位与指定单位签署《国有空闲地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范围及管理责任等事宜并办理用地交接手续。指定的管理单位不得将国有空闲地再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如需变更管理单位,由日常管理单位另行报区土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三)以用代管
为避免土地资源长期闲置,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对具备短期开发利用条件的国有空闲地探索“以用代管”模式进行管理。
1.管理范围。
“以用代管”范围包括国有空闲地范围中未纳入各级土地出让计划的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临时使用权和国有空闲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经营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用地不得实行“以用代管”。
2.项目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临时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项目的配套临时用房和临时配套场地,园林绿化、文化体育、物流仓储、停车设施、充电桩、肉菜市场等临时性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等。“以用代管”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建设地下室,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以用代管”的国有空闲地及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用于抵押或融资贷款,用地不得转租给第三方管理使用。
国有农用地可用于短期的承包种养等。
3.办理流程。
国有建设用地“以用代管”按如下程序办理:
(1)制定方案: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测量和评估工作,整理项目资料形成使用方案,方案应至少包括项目选址、现状、用地规模、拟使用土地用途、“以用代管”期限、土地使用金、意向使用单位并明确意向使用单位应负责使用期限内用地的安全、卫生、防疫工作等信息。土地使用金由日常管理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以用代管”的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5年,期满后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续期,但累计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核实情况:日常管理单位同步向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申请核查用地情况,确认不突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影响所在地区近期建设的实施;不违反城市风貌管控等要求;土地须是手续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依法作出处理。
(3)征求意见:日常管理单位就使用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市级储备土地的,还需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及市财政局意见。
(4)报区政府审批:日常管理单位将“以用代管”方案报区土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5)公开招标:由日常管理单位或由日常管理单位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主体,按程序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建设用地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用地报三资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临时使用单位,并由日常管理单位与招标确定的临时使用单位签订《国有空闲地临时使用合同书》。
国有农用地“以用代管”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4.期限届满。
“以用代管”期限届满,除区政府同意续期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使用单位须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或按《国有空闲地临时使用合同书》约定移交。对于临时使用单位期满后拒不按约定方式处置地上建(构)筑物的,由日常管理单位实施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相关费用由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行政收回。
除解除《国有空闲地临时使用合同书》收回土地临时使用权的情形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或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等需要的,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期限未满的“以用代管”国有空闲土地临时使用权,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使用金,并结合剩余“以用代管”期限对使用单位投入开发、建设的情况给予评估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政府实际收取的使用金总额。土地临时使用单位依法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地污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6.历史问题清理。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日常管理单位已发包项目,日常管理单位(或发包单位)应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核清历史审批资料、协议合同、范围数据、现场情况、收入去向等情况,对符合“以用代管”要求的可继续履行,不符合的应按本实施意见予以整改。
(四)土地过渡性开发
1.土地过渡性开发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空闲地,按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租赁或划拨方式交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短期开发利用,有效平衡近期需求与远景规划,促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2.支持以下类型项目用地开展土地过渡性开发: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并符合所在片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提供高品质服务和优质环境、加快高端产业与高层次人才集聚和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我区文旅消费升级、提升整体旅游形象,打造文旅体活动聚集地,鼓励完善文化、体育、旅游设施配套的相关项目;为促民生、补短板,提升片区公共服务水平,支持教育、医疗、养老、公园等设施建设,鼓励优化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项目;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支持道路与交通设施、低空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建设的项目。
3.土地过渡性开发方式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四、工作机制
(一)数据更新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每月对国有空闲地数据进行日常更新,每季度需要对国有空闲地数据进行正式更新,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数据下发日常管理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有空闲地数据上报区政府。
(二)日常汇报制度
日常管理单位应落实国有空闲地管理情况的半年报及年报制度,半年报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年报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国有空闲地管理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和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建议意见等。
(三)工作联动制度
需多部门联动处置的占用国有空闲地情况,由日常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形成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会后由日常管理单位报区政府研究。
(四)会议研究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牵头,结合区土地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重点查找数据更新、日常巡查、台账管理、违法查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成因并形成解决方案。
(五)定期通报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每半年负责汇总全区国有空闲地管理情况,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
(六)经费管理制度
1.区财政局安排区级国有空闲地管理预算,由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根据上一年度国有空闲地面积及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申报年度预算。西城街道、平沙新城、三灶镇新能源专区、生物医药专区、定家湾片区、红旗镇大林片区及南水镇行政区域除生活配套区以外范围的国有空闲地管理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上述范围内由区委托日常管理单位管理的国有空闲地,“以用代管”产生的收益由区、日常管理单位按8∶2比例分成;除以上范围外的国有空闲地管理费用由区、日常管理单位按2∶8比例承担,“以用代管”产生的收益由区、日常管理单位按2∶8比例分成。
2.国有空闲地管理预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其他支出。
五、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国有空闲地上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机制作用,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国有空闲地违法行为。区政府可根据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志愿者协助开展国有空闲地日常巡查、政策宣传工作。
此前我区印发的关于国有空闲地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具体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