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金湾区国有空闲地管理,压实管理责任,防止土地资源闲置、被非法占用或破坏,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81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4〕4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金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金湾区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国有空闲地,主要包括:已征收的土地;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取得的土地;已清场复垦的临时用地及恢复原状的设施农用地;其他国有存量用地;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
不包含: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海岸线向海一侧用地(耕地除外)。
三、职责分工
四、四种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日常管理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不得转委托、不得进行经营性有偿使用。
2.指定管理
对历史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学校、村居等用地,经核查、征询、区土联会审议后,指定实际使用单位管理,不得再委托。
3.以用代管(重点创新)
对具备短期开发利用条件的国有空闲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临时使用,避免土地长期闲置。
——适用范围:未纳入土地出让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使用权及农用地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除外。
——利用方向:可用于重大项目配套临时用房及场地,园林绿化、文化体育、物流仓储、停车设施、充电桩、肉菜市场等临时性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七米,不得建设地下室。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抵押、转租。农用地可用于短期承包种养。
——办理流程:日常管理单位制定方案,经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征求意见、区土联会审议后,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使用单位并签订合同。
——期限与退出:使用期限1至5年,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单位须自行拆除恢复。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提前收回。
——历史问题清理:本意见印发前已发包的项目,核实后符合要求的继续履行,不符合的按新规整改。
4.土地过渡性开发
通过租赁或划拨方式,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民生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短期开发,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工作机制(六项制度)
1.数据更新制度:每月日常更新,每季度正式更新,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区政府。
2.日常汇报制度:半年报(7月10日前)、年报(次年1月10日前)。
3.工作联动制度:多部门联动处置,由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牵头协调。
4.会议研究制度:结合土地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研究突出问题。
5.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全区管理情况。
6.经费管理制度:区分不同区域,由区和日常管理单位按比例分担管理费及收益分成;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