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珠海市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珠海市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融合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与合规利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珠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珠政数管〔2025〕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由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各区政府(管委会)联合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双方共同组建,是围绕数字关键技术突破、数据要素流通提速、数字化场景应用创新等方面进行创新研究,以及推进场景、算法、数据、产品等各种形式的成果产出与转化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和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实验室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辅助机制,积极探索发展“供数据、做数据、验数据、用数据”完整生态链。推进实验室建设对于珠海打通数据流通障碍、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推动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相结合,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动数字珠海建设,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鼓励多元化投入,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数据价值不明确、市场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积极投入研发力量,与政府部门共同探索数据价值释放路径,激发数据要素倍增效应,推动企业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和数据局”)对实验室的建设进行统筹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统筹制定和发布实验室申报指南、评估指标体系等相关政策;
(二)开展实验室的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工作;
(三)对实验室的数据安全提出工作要求;
(四)开展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验室的共建发起单位(以下简称“发起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合作对象,提出建设申请;
(二)为实验室提供产业政策、行业应用场景、行业通用知识、数据资源及其他支持;
(三)明确向合作对象开放的公共数据范围、用途及时限,对开放数据进行分类分级;
(四)履行实验室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数据供给安全合规,对实验室的数据安全进行监管,约束合作对象依法依规安全用数;
(五)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完成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运行工作,配合做好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七)开展其他相关业务推进工作。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是实验室的共建产研单位(以下简称产研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经费、技术等必要条件;
(二)编制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提出数据资源需求,牵头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定期报送研究进展;
(三)完善组织架构,负责实验室日常的运行管理;
(四)履行实验室运行安全主体责任,接受发起单位和市政务和数据局监督,制定并完善实验室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数据要素流通各环节安全风险;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实验室其他日常运行工作。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合作共建。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制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发起单位可按照申报指南依法依规自主遴选产研单位,可与多个产研单位分别共建实验室,但须确保应用场景不雷同。
第九条 申报。发起单位组织产研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珠海市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申报书》《数据安全承诺书》《共建协议》等材料,双方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务和数据局审核。《珠海市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申报书》应包含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参与情况、建设方案及附件等;其中建设方案需明确研究方向、内容、聚焦问题、数据供给、保障基础、制度措施、预期成果及研究计划。
第十条 评审。市政务和数据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实验室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与备案。发起单位与产研单位签署实验室共建协议,明确向产研单位开放的公共数据范围、用途(仅限实验室研发与数据产品落地)及使用期限、各方职责、各方权益及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等事项,并报市政务和数据局备案。
第十二条 授牌。协议备案完成后,由市政务和数据局统一授牌认定,并正式对外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与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实验室可基于原始数据开展数据产品及服务开发工作。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服务,其知识产权归产研单位所有。鼓励产研单位对其数据产品及服务进行产权登记,以明晰权属。
凡在实验室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服务,均须统一纳入珠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体系。其登记、审核、流通与应用等活动,应严格遵循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规定执行。经审核通过后,产研单位可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相关数据产品及服务,并获取相应收益。
凡在实验室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服务,可用于支持发起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具体使用条件、范围与方式,应按照实验室共建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原则上,用于本市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实行有条件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实验室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负责人。负责人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专家或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研究主攻方向,提出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期间任务指标及预期达到的成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数据安全的制度和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常态化、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推动产学研融通发展;积极参与“数据要素×”等赛事,拓展实践应用与创新合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充分利用自身研究能力优势,坚持需求导向,重点研发具备流通交易价值的高质量数据产品。实验室共建期间至少完成1个与研究重点高度关联的数据产品及服务作为创新成果,该产品应通过合规性审核,精准对接政府决策、企业运营、公共服务等实际需求,产生可量化价值。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参与数据领域标准建设,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牵头开展团体标准的研制。
第五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制度内容应全面覆盖内控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数据在采集、存储、加工、使用及传输各环节的安全要求,并与数据分类分级管控要求有效衔接。相关制度文件须按年度更新,并严格落实执行。
发起单位对实验室数据安全负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职责;产研单位作为实验室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技术开发平台应统一部署在珠海市政务外网环境内。平台使用的CPU、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部件,须符合国家安全可靠测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强化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能力,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匹配相应防护措施,全面加强数据流通各环节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及时处置并按规定上报,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规范人员安全管理,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对工作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数据安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与技能。
第二十四条 产研单位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严禁向第三方转授。应至少每季度向发起单位提交数据使用情况报告,包括数据用途、实施进度、潜在风险等,一旦发现数据问题,须立即上报。双方应建立健全数据对接机制,完整留存授权文件、传输日志、反馈报告等原始资料,相关记录原则上不得销毁。
原始数据原则上不得脱离政务外网环境。发起单位须切实履行数据监督管理职责,如发现原始数据未经批准擅自出域,发起单位应责令产研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市政务和数据局。
对于整改不到位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务和数据局可对涉事实验室予以摘牌处理,并由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和数据局根据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可调整全市实验室的领域布局,联合各发起单位对其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建设与运行期间,其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等事项原则上应与申报方案保持一致。如确需调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安全管理要求、公共数据授权范围、公共数据供给方式、产研单位变更或实验室撤销的,须报市政务和数据局审批;
(二)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一般事项调整,经发起单位与产研单位协商一致后,通过补充协议形式变更,并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备案后即可实施。
第七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效能评估制度。每年度由市政务和数据局会同发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验室运行管理、数据安全保障、成果产出及应用效益等情况开展系统化、规范化评估。相关评估指标体系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可继续正常运作,并可依相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发起单位应终止与产研单位的合作协议,并视情向市政务和数据局提出变更产研单位或撤销实验室的申请。被终止合作协议的原产研单位,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实验室申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产研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妨碍或逃避监督、检查与评估,或在相关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当次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该产研单位自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实验室申报。
第八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条 保障实验室用数畅通。在实验室存续期间,可申请由发起单位直接供数;实验室撤销后,相关数据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由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提供。在开展数据产品及服务研究阶段,实验室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依规申请无偿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已开发的数据产品及服务,所获取的数据产品及服务仅限用于实验室既定的数据产品与服务研究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支持实验室产研单位入驻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实验室及其孵化企业整体或部分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享受园区提供的金融赋能、市场拓展、人才引育、专业支持和基础保障等“五位一体”产业运营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产研单位依法依规享有本市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相应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术语注释:
(一)特色产业园区,是指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并公布,具有明确主导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产业集聚区。
(二)数据产品,是指依托数据资源,通过加工、分析、建模等技术手段形成的,具备实际应用价值、可提供服务或支撑决策的成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服务、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模型、数据工具及基于数据的智能化解决方案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