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索赔》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来源:政策直播间 [ 字体:大:2624中:2220小:1816]
1.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答:《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确定了合同成立情况下,一份规范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条款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情况下,仅凭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单据或结算单、发票等结算凭证,可以直接认定或否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如果合同订立后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变化,可否解除合同或增加价款?
答:《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纠纷解决既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那我们企业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这两种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吗?
答: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典型的或裁或诉条款,且双方未能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进一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6.欠我货款的人如果不在珠海能不能选择珠海国际仲裁院来仲裁呢?
答:根据《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