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宣讲》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来源:政策直播间 [ 字体:大:2624中:2220小:1816]

一、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时,可否通过线上向银行提交支付命令函?

目前,珠海市招商银行、浙商银行已先后推出资本项目数字化产品,企业可通过上述银行产品在线上提交电子化材料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业务,无需去银行现场提供纸质资料,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后续会有更多的银行推出资本项目数字化产品。

二、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申请了便利化额度后,可以再申请以全口径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

参与试点业务的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试点企业在参与试点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试点业务额度。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申请了便利化额度后,偿还并注销后就可以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或“投注差”模式。

三、办理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企业向境内银行离岸中心贷款需要到外汇局备案吗?

试点企业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向境内银行离岸中心借用的商业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发生提款和还本付息时,试点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四、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成员企业可以自主借用外债吗?主办企业可否代理成员企业借用外债?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成员企业已经自行举借外债的,在其自行举借的外债全部偿清之前,原则上不得作为成员企业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

五、什么是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其中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境内机构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金融机构,其中法人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