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4-03-12 16:06: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已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从财政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

第三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落实担保基金,所需资金按照上年度珠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共同分担,并健全担保基金调整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

第四条担保基金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六条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珠人社规〔2021〕6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提交贷款申请之日前3年)。

第七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如国家和省调整贷款额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s(LPR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条贷款期限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暂时因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贴息。

 

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本市经办银行提出申请,除经办银行所需材料外,按下列要求分别提交相关材料(依托省就业一体化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纸质材料)。

(一)个人申请贷款材料: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退役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身份辅证材料。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5.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户口簿、外地就业登记材料或参保材料。

6.网络商户提供相关网络经营情况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脱贫人口分别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属于合伙经营的,同时提供合伙经营辅证材料和合伙经营人员花名册。

(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材料:

1.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相关辅证材料;

2.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3.资格申请所需的其他辅证材料。

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在贷款审核后,将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材料上传省就业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期10个工作日内)确认借款人资格,并反馈经办银行。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由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进行信用调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在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期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反馈经办银行。信用调查和担保不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由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资料齐全的,经办银行从贷款信用调查通过到发放,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至30个工作日内。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贷款发放明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市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由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并通过信息系统连同申请材料代借款人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八条市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经办银行,并告知所缺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应在人社部门网站或办事大厅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享受贴息金额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担保与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支付利息后,经办银行应代借款人于借款期内提出贴息申请,可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分批次提出,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180日内一次性提出贴息申请。借款人逾期未申请贴息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贴息期间,出现停止营业情况的,应暂停贴息;出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主体等情况的,应暂停贴息,按本办法规定流程重新申报。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产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出现借款人创业的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地址或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注: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更改了名称或地址等情况),但创业行为没有变化,不影响贷款和贴息等情形的,经办银行应在变更后贴息申请时将有关情况(包括变更材料)一并上传市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市经办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独立或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对经办银行已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直接出具担保意见。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除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外,可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担保人担保等方式增信。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负责尽职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六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调整担保基金规模,最高可将担保基金规模的50%予以释放,具体释放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当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9倍时,触发担保基金补充预警;达到10倍时,财政部门应至少按担保基金的10%予以补充。具体补充金额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补充程序为市财政先行垫付,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按照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将应承担资金专项上解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担保基金存放于市经办机构或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担保基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情况,予以动态调整。经办银行自收到或调整担保基金满一年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收回存放的担保基金。

第二十九条鼓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三十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三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未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由经办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同时出具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收入等裁定书及相应清单、查封公告、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结案文书(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接到经办银行代偿申请,经人社、财政、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代偿范围为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三十二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经办银行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章贴息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贴息的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统筹使用中央、省下达的资金,剩余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筹集,并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预上划市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市经办机构审核通过贴息申请并加具意见,申请拨付资金。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十六条市经办机构要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三十七条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不同时享受我市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及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三十八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九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每个经办银行每年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购买服务等支出。评价维度包括放贷量、放贷笔数、贴息量、贴息笔数、服务重点群体数量、代偿率等。奖补资金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由市、区财政按照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共同分担。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十条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市政府同意发放的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九章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定期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人社、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数据比对、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

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政策风险点,抓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规范并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的审核及批复,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人社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市经办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并督促市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统一做好政策咨询、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财政、人社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四十八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人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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