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这条金融“密道”你还不知道?

时间:2024-07-05 10:20:23

“无规矩不成方圆”。然而,在金融业务的实际操作层面,也存在很多“隐秘”的边缘试探。

例如,热播剧《城中之城》就呈现了很多“水面下的通道”。故事背景设定在2017年前后,正是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首集伊始,便是一场关于权力与智慧的交锋。戴行长,一位金融战场上的老将,与赵辉,一位坚守原则的信贷经理,围绕贷款审批的棋局悄然铺开。
面对赵辉的拒绝,戴行长并未显露出丝毫挫败,反而嘴角勾勒出一抹深意的笑。“既然不能走表内,那就走表外,借信托的手。”这番话,一语道破了银行与信托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合作艺术——通道业务,一种在监管边缘游走的智慧游戏。
赵辉为什么认为“这个字不能签、违背基本原则”呢?为什么会认为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绕开监管的穿透”呢?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这是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嘉祥实业的意图,明确指向利用申请的贷款资金介入动荡的美股市场,这无疑与法律法规的精神相悖。赵辉知道,直接批准此类贷款将违反监管底线,因此断然拒绝。而戴行长提出的解决方案——借助信托通道,实则是对监管的一种规避策略。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计划,资金被巧妙地转移至看似独立的信托产品中,经历结构化的层层嵌套,模糊了贷款的原始形态,最终曲线注入股市。这一系列操作,尽管表面上实现了资金的“合规”流转,实质上却是在打擦边球,绕过了直接贷款的监管限制,将风险暗藏于复杂金融产品的底层,挑战了金融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市场公平。
那么,到底啥是“通道业务”?可能带来何种风险?目前,政策法规对此有何规定?《金融时报》记者围绕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金融法院。



《金融时报》:究竟什么是通道业务?







北京金融法院:所谓“通道业务”,最早始于2008年前后,以“银信业务模式”的形式出现。具体操作上,信托公司扮演着核心角色,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人决定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在此框架下,银行虽作为委托方参与,但实际上手握信托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大权,乃至决定其处分方式,而所有附随的风险管理及潜在损失,则由银行一方承担。通过此业务模式,银行规避了监管指标的约束,实现了理财资金的出表。



《金融时报》:这类通道业务会有啥风险?







北京金融法院:多层嵌套的通道业务往往衍生出未知的连环风险。


杠杆风险: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通过通道业务发展表外业务,以规避监管指标约束,如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这种多层嵌套的结构导致杠杆率攀升,系统性风险加剧。


权责不清风险:通道业务通常涉及多层嵌套,使得资金端和客户端的关系变得模糊,权责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和风险。


监管套利风险:通道业务的一个主要动因是监管套利,即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规避监管要求。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金融时报》: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有何具体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通道业务有什么影响?







北京金融法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银信合作弊端的暴露,银信合作监管日趋严厉,一系列监管政策出台之后,银信合作业务规模逐步进入下行通道。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资管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要求其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和操作流程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该新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迈入新的时代。《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合规性要求主要聚焦以下方面:


1.消除监管套利:《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穿透原则,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通道业务来规避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等,确保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强调资产管理业务应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衷,要求金融机构明确自身作为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


3.强化风险管理:《资管新规》强调金融机构在进行通道业务时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要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


《资管新规》的实施,迫使金融机构调整业务结构,压缩通道业务规模,逐步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金融时报》:从司法角度看,对这类业务是否有明确规定?







北京金融法院: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通道业务的认定标准、性质、过渡期内通道业务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界定与定性:《九民纪要》对通道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区分了合法合规的通道使用与违规规避监管的行为,为司法实践中识别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明确:进一步细化了通道业务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在发生风险或争议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议。


《资管新规》与《九民纪要》的出台,形成了从监管政策到司法实践的完整闭环,不仅有效遏制了通道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运营,也为金融机构转型和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推动了中国金融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从“通道业务”的兴起到规范,是中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逐步成熟的过程。随着《资管新规》及《九民纪要》等法规的相继出台,通道业务的野蛮生长时代已告一段落,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透明、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在“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金融治理理念下,中国正朝着构建安全、高效、公平的金融环境稳步前进。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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