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6-07 16:13:17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保险公司:

为加大我市稳外贸工作力度,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市商务局制订了《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专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2年6月7日

(联系人:全迪,联系电话:2210753)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提高抵御出口风险能力,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条 使用出口信保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广东珠海)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资金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复审等程序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资金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段为当年申报指南列明支持时段,以我市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资金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 纳保费给予最高30%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 纳保费给予资助(具体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但省、市两级出口信保资金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业务年度的资助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

第六条 申报通知。市商务局根据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评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进行复审、第三方评审和集体审议。

第九条 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预算资金下达后,经市政府批复资金使用方案后,市商务局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含中央、省财政支持及本市、各区财政支持)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政策有效期内,遇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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