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则

时间:2021-07-12 09:43:42

第一条 为推进珠海市“二次创业”,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的规定,促进科技金融机构专业化发展,加大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包括对商业银行科技型支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的扶持资金及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给市金融工作局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发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型支行是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指注册在珠海市内,经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在被认定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之前的融资,属于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融资。

第六条 鼓励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额累计首次达到10亿元的科技型支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额累计首次达到50亿元的科技型支行,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家支行累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科技型企业贷款总额包括各项贷款,贷款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仅限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实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七条 鼓励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珠海市创新、创业领域的发展及建设。对成功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发行金额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在我市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按其该年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发生额的2%,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第九条 商业银行科技型支行扶持资金由科技型支行所属分行或总行进行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二)科技型企业融资情况汇总表。

(三)借据(凭证)。如借据(凭证)中借款人开户行与所申报的科技型支行不一致,则需要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融资归集到该科技型支行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双创”金融债券扶持资金由发行债券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二)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三)债券发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扶持资金由我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申报,每年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资扶持资金申领表。

(二)银行对账清单。

(三)该年度每单业务借据(凭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报材料通过分行或总行递交给申报支行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复核。融资担保公司、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过程中,如有必要,市金融工作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审核报告编制科技型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将扶持资金用于机构运营、人力资源成本等各方面支出。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通过虚报、误报、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融资扶持资金的金融机构,将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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