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检监察工委、区人大(政协)工作办、区工作机构、省市驻区单位、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唐家湾镇:
现将《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创新创业,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银行、担保机构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以下简称“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通过向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对企业进行利息补贴等方式,鼓励合作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传统抵押物不足的企业提供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管理机构,负责“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风险准备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根据实际业务量适时增加,不设上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且在主园区实际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三)通过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的评估;
(四)申请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
(五)不存在环保未达标、有违法记录被立案调查、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区两级科技和发改系统有违规记录等情形。
第六条 贷款利息补贴
对企业获得合作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或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区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单笔贷款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 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补贴。
第七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为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或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政府风险准备金按以下方式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一)合作银行未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险机构保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若贷款发生逾期,并确认坏账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合作银行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若贷款发生逾期,并确认坏账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先备案后申报的形式,由企业或合作银行在贷款发放三个月内按要求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备案。贷款利息补贴每年组织统一申报不少于两次,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增加。
第九条 “成长之翼”助贷平台政府风险准备金申请常年受理。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需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备案资料,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贷款,向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业务确认文件。
第十条 建立合作机构遴选机制。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公平、公开原则遴选合作机构,采用备案制,根据合作情况给予合作机构支持。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合作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机构继续开展合作,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暂停合作。
第十一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单个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指标时,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对其的支持,待上述指标下降,经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恢复。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报补贴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否则全额退回已扶持资金,录入我区征信系统,并取消该企业或金融机构5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颁布后,原《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珠创字〔2020〕24号)废止,但办法颁布前已纳入“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的贷款项目适用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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