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珠人社〔2019〕129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本市各经办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44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19〕44号文)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贴息支出渠道。按照粤人社发〔2019〕44号文等有关规定,以2018年末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总额的两倍储备后,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0%。有关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放宽贷款贴息条件。贴息对象和条件为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的从事种养业的创业者,从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商事登记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未享受过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可列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范围。
三、提高贷款贴息额度。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创业者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最高20万元调整为最高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最高200万元调整为最高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性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
四、提高贷款贴息利率。在规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个人贷款和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其他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和其他吸纳就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放宽贴息申领时间。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6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注册登记地(从事种养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为种养经营地,下同)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放宽补贴申请方式。经办银行可代贷款申请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银行代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个人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人员(单位)花名册。
七、鼓励提供融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银行的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八、改进公共创业服务。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查核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辅证材料;推进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网上申请和受理工作,加快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拨付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创业服务。
《通知》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实施后新发放的创业小额贷款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前已发放的创业小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对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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