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关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特制定《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票据贴现费用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4月30日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关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贴息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疫情期间“少跑动、少聚集”要求,以便利企业为原则,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搭建“绿色通道”,由银行机构集中组织申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新增贷款(票据贴现另行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仅限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实体经济发展。
二、办理贴息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期间,在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办理贷款(以银行发放贷款日期或展期起始日期为准)。
(三)在申报贴息前已复工复产或疫情期间未停工。
第五条 合作银行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
(二)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业务;
(三)能够配合做好贴息申领、政策宣传和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疫情期间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新增贷款(含展期),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企业利息补贴,贷款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于展期的贷款,以银行批准的展期期限为准,不足三个月的,以实际展期时间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贴息申领流程及标准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银行机构提出的申请,按规定确定合作银行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
第八条 贴息申领流程:
(一)申报。合作银行机构根据本细则规定,收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二)审核。由遴选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贴息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贴息清单。
(三)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贴息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报批,经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机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相关企业结算账户。
第九条 合作银行机构集中按月开展贴息申报工作,原则上在贷款发放满3个月后进行贴息申报。
第十条 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复工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区的镇(街)出具的复工复产证明或企业复工复产自证材料等;
(三)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业务凭证(需显示银行印章)复印件。
四、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督申领流程,指导合作银行机构高效、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机构作为代企业申报主体,负责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报送企业申报资料,并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贴息金额,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后,按月将相关拨付业务凭证或证明资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申领情况在市金融工作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若企业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取消申领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有关补贴项目。若银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附则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专项资金中列支,额度用完即止。贴息资金按照银行申请先后顺序拨付,若申请时间相同,则按照贷款发放的先后时间顺序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与中央财政贴息以及珠海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票据贴现费用补贴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关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明确票据贴现补贴标准,规范补贴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时落实疫情期间“少跑动、少聚集”要求,以便利企业为原则,鼓励银行搭建“绿色通道”,由银行机构集中组织申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办理贴息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期间,在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经复工复产或疫情期间未停工。
第五条 合作银行需满足的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票据贴现业务。;
(三)能够愿意配合做好补贴申领、政策宣传和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中小微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产生的贴现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票据贴现业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申请贴现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补贴申领流程及标准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银行机构提出的申请,按规定确定合作银行名单,并对外公示。
第八条 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报。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收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二)审核。由遴选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形成补贴清单。
(三)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报批,经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合作银行,由银行机构根据补贴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相关企业结算账户。
第九条 合作银行集中按月开展补贴申报工作,原则上确保贴现企业在完成贴现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贴申报。
第十条 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票据贴现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复工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区的镇(街)出具的复工复产证明或企业复工复产自证材料等;
(三)贴现票据复印件(须包含票面、背书信息),贴现业务办理凭证(需显示银行印章)复印件;
(四)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或订货单等贴现票据相关交易的证明资料;
(五)贴现资金去向证明材料,包括贴现资金使用说明以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下列事项,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
(二)贴现票据、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三)申请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贴现资金是否回流到出票人处。
四、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监督申领流程,指导合作银行高效、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作为代企业申报主体,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报送企业申报资料,并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拨付补贴资金后,按月将相关拨付业务凭证或证明资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申领情况在市金融工作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若企业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取消申领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有关补贴项目。若银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从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专项资金中列支,额度用完即止。补贴资金按照银行申请先后顺序拨付,若申请时间相同,则按照贴现业务发生的先后时间顺序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珠海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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