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的健康发展,有效整合资源、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完善和有效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外开展公共技术和检测服务的科技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平台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条 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面向我市重点产业提供开放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支撑、法定资质检测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
(一)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产业检测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二)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
第五条 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珠海注册设立并经认定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经营活动,以技术研发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企业化机制运作,独立核算的新型法人组织。
第六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5%。
(二)具备良好的科研服务条件。拥有必要的科学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科研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20%。
(四)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我市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支持服务等科技工作。
(五)管理体制完善,服务纪录良好,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服务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并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重新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八条 对初次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对政府根据协议引进建设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的重大平台,协议期内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不予重复补贴,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加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
第十条 获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
第三章 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运行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公共平台”的服务方式和类别,采用事后补贴的方式。
(一)对以检测服务为主的“公共平台”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事后补贴。对“公共平台”开展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资助等级。按其上一年度开展法定资质检测和技术服务收入(不含国家强制性的检测服务部分)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以研发为主的“公共平台”,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科技合作、技术交易,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名下有多个不同类型非独立法人检测服务平台的,在财务独立核算的前提下可以分开申报,但该独立法人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以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主导建设的公共技术平台,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对其科研与检测仪器、大型工具软件的升级购置与维护,以及购买或委托第三方专门开发的工具软件等条件建设,可以给予事前支持。
第四章 申请、评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平台资金”的申请遵循自愿性原则。各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拟补贴的“公共平台”名单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五章 管理及附则
第十七条 对奖励和事后补贴资金,由“公共平台”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帐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上述第十二条批准的条件建设事前资助项目,项目责任单位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需延期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级财政其他专项获得同类资助的单位,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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