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多一次性可获奖励20万元!
一起来关注!
本月3日,为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修改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据了解,《奖励办法》实施后,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认定发挥一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一次性可获奖励20万元。
进一步了解《奖励办法》,
热点问答来啦!
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举报奖励?
答:《奖励办法》规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答:举报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答: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电子邮箱:
zhssthjyjjb@zhuhai.gov.cn
市生态环境局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
有奖举报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答: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并提供以下信息:
举报人应提供有效手机号码作为唯一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和违法情形;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对象不清、生态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未明确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奖励是否划分等级?
答: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情况,将举报人的协助程度分为三级:
1、举报人准确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举报人发挥了一级协助作用;
2、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且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举报人发挥了二级协助作用;
3、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自行调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举报人发挥了三级协助作用。
奖励金额有多少?
答: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的协助程度、违法行为的环境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发挥一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给予发挥二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罚款金额3.5%的奖励,给予发挥三级协助作用的举报人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立案处罚的,最少奖励1万元。
案件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2、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线索,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可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3、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的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于查办案件贡献较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举报人发挥一级协助作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发挥二级协助作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发挥三级协助作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该项奖励不适用叠加奖励。
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哪些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答: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举报内容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
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分享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