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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公示
市级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