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 截止日期 | 2026年06月30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珠海实际,现就2025年度珠海市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珠海市所有经营主体实行固定期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
(一)经营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线上报送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业信息填报页面(https://gsxt.amr.gd.gov.cn/aiceps),选择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年度报告。
2.登录珠海市政务服务-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400),点击搜索框输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选择在线办理,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年度报告。
3.通过手机下载“粤商通”手机APP,点击“企业年度报告”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线下报送方式:到辖区市场监管所领取纸质年度报告表,填好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后,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公示后续监管
(一)经营主体未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填报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依法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依法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年度报告报送后,如有错误或变更,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粤商通”APP进行变更修改,变更修改内容和理由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并公示。
(二)经营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经营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6月30日后,大型企业履行支付义务,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
(五)经营主体年度报告业务咨询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业务咨询电话:3368552(市商务局);年度财务报表咨询电话:12366(市税务局);统计报表咨询电话:2120283(市统计局);海关管理企业业务咨询电话:12360(拱北海关)。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