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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25〕64号

时间:2025-06-17 10:29:13 浏览次数:29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行使的决定》(粤府〔2020〕6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4〕144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同意调整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级别的函》(粤环函〔2025〕104号)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全市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按照本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一)水质保障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必须将规范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保护区目标水体水质和安全作为前提条件和根本目标。

(二)区域统筹原则。根据区域供水格局,科学统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避免因项目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

(三)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新增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划定要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确保科学规范。

(四)严格控制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开展本辖区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加强整体谋划实施,确保水源保护区相对稳定。新增纳入全市供水规划的水库,应当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水库参与供水前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精准管理原则。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并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实行精准严格管理。

三、工作程序

相关单位应遵循以下步骤,做好全市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

(一)提出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划定或调整方案。划定或调整的保护区涉及跨区域的,由所涉辖区政府(管委会)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划定或调整方案。

(二)专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划定或调整方案应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市水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组织专家对划定或调整方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组织上报。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采取听证会等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划定或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

(四)区划批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政府出具批复,报省政府备案。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原则上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仍须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二)在相关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监管,防止造成生态破坏或水质污染。

(三)仅降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等级,不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可不重新开展划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附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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