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度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14:27:44 浏览次数:2053 来源:香洲区商务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香府办〔2022〕9 号,附件 1)精神,我局组织开展 2023 年度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珠海市香洲区内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依托同一核心内容编制的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同类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重复扶持。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申报通知多项条款的,由申报主体择一申报,不能同时享受。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信用黑名单;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以下简称“惠企平台”)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企业(机构)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平台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平台,继续完善相关信息,并选择符合条件的专题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 2024年6月14日(含退回修改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网上预审
区商务局通过惠企平台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报单位请随时通过惠企平台关注申报项目处理进度和审核结果。预审或复核不通过的项目可在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重新提交审核。
(三)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 2份、数据光盘 1 张(内容与纸质版一致,并附相关佐证数据),于 2024年 6 月 14日前送至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 112 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窗口电话:0756 - 2656090),逾期不予受理。
提交书面材料注意事项:
纸质材料要求一式 2 份,采用 A4 规格页面,附有目录及页码,双面打印后胶装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所有纸质材料需逐页签字盖章,保持一致,并加盖骑缝章。
(四)项目评审
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下复审,并委托第三方于2023年7月31日前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使用方案并申请列入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方案经征集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商务局党组会议或集体审议。
(五)结果公示
资金使用方案经集体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香洲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报区政府审批;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局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单位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六)资金拨付
本通知涉及扶持金额以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拟扶持资金总额超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额时,各项目最终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拟扶持金额×(专项资金总额/拟扶持资金总额)”的公式计算。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拨付时间不晚于2025年6月30日。
三、其他
(一)区商务局对与此次申报相关的工作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申报工作后续通知及相关补充说明将通过香洲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发布。
附件:1.关于印发《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申报指南
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
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梁广南,联系电话:2516963)
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香府办〔2022〕9号),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珠海市香洲区内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企业须守法规范经营,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黑名单”;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且同一实施内容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本资金其他扶持项目。
四、纸质材料使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胶装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须后附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七、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以外币支付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
八、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九、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本指南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6日发生的项目,区商务局每年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十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二、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三、本申报指南由香洲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项目类别
基本申报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主体均须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资料一份,下同)
1.资金申报封面;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承诺书;
4.《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5.申报单位基本信息材料;
6.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7.企业纳税情况,包括税务部门盖章的申报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年度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8.申报单位向政府统计部门填报的反映其申报年度电子商务经营情况的报表(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等表格);
9.“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10.近三年内企业所获得的专项资金明细表。
一、打造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项目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产业园入驻面积超过50%,且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不少于20家;
3.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等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
(二)申报资料
1.《申报打造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项目申请表》;
2.涉及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料:
(1)园区创建方案、规划平面图;
(2)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及经营情况简表,并标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数量及占比;
(3)园区物业权属来源情况的说明,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如为承租物业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4)园区运营管理、创业服务开展情况;
(5)公共直播间和选品中心建设情况、图片;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内已纳入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属于跨境电商企业的,须提交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各1份。
(7)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3.涉及入驻电商企业资料(请按入驻企业清单顺序装订):
(1)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赁合同,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3)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租金发票。
4.应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直播平台、MCN机构和其他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2.2022年1月1日(含)后在香洲区购置办公用房。
(二)申报资料
1.《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租金支持)申请表》;
2.申报主体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MCN机构认证信息等;
3.申报年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直播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MCN信息等页面截图;
(2)直播销售订单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直播电商平台后台交易页面截图;
(4)直播带货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直播电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应税电商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4.香洲区办公用房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企业用房支持(租金支持)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2.企业年度应税电商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或企业年度应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含)以上。
(二)申报资料
1.《企业用房支持(购房补贴、租金支持)申请表》;
2.园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
3.申报年度交纳的全部租金发票;
4.申报年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直播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MCN信息等页面截图;
(2)直播销售订单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直播电商平台的后台交易页面截图;
(4)直播带货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应税电商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引进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新设立或迁入的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
2.年营业收入(不含商品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二)申报资料
1.《引进专业直播电商运营商项目申请表》;
2.申报企业直播电商业务开展情况简要说明;
3.申报年度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佐证材料:
(1)直播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MCN信息等页面截图;
(2)直播销售订单数据明细及按月汇总报表;
(3)直播电商平台的后台交易页面截图;
(4)直播带货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等;
4.申报主体向政府统计部门填报的反映其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电子商务经营情况的的报表(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等表格);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电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数字化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
2.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间。
(二)申报资料
1.《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2.直播间所在经营场地有效租赁合同;
3.直播间上线平台、网站(网店)运营截图;
4.实体直播间设计、装修合同、发票;
5.直播间实景照片;
6.直播间投资运营情况简要说明。
六、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建设直播团队)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年度已组建或扩大直播电商团队;
2.新招团队成员数量在5人以上,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申报时团队人员为在岗状态。
(二)申报资料
1.《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申报企业开展直播电商的平台、店铺情况,申报年度直播电商带货销售额,且必须说明直播电商团队组扩建情况,新招团队成员参与直播电商业务考勤履职情况等内容);
3.新招直播电商团队成员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保等信息材料。
4.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店铺账号信息、后台截图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七、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发展电商服务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开展与直播电商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帮助园区打造直播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帮助园区建成品牌馆、选品中心、特色产业带;提供运营策划、软件平台支持、直播间建设、短视频制作、后期技术支持等服务;
2.年应税电商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支持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开展直播电商相关服务的情况说明;
3.开展直播电商相关服务的合同、协议、发票等佐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直播电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应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八、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选品中心或供应链项目;
2.为20家以上区内直播电商企业提供货值不低于10万元/家的选品服务。
(二)申报资料
1.《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选品中心、供应链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包括截止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
3.选品中心、供应链场地租赁合同;
4.提供选品服务的双方或三方合同、协议,发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九、推广直播电商应用(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项目
(一)申报条件
运用直播方式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业务。
(二)申报资料
1.《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项目申请表》;
2.运用直播方式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业务情况说明;
3.从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截图打印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对应的申报清单(报关单)等材料;
4.直播间上线平台、网站(网店)运营截图;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推广直播电商应用(鼓励多元化直播场景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
(二)申报资料
1.《鼓励多元化直播场景应用项目申请表》;
2.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项目绩效文件(须包括技术名称、消费场景介绍,促进消费成效等);
3.项目合同、协议、发票等;
4.与新技术相关的名称、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
十一、推广直播电商应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香洲辖区失业人员或外地来珠人员参加培训后,在香洲区电商相关行业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
2.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香洲辖区企业在职人员参加培训后,在广东省内考取电商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外地来珠学员,培训结束后在香洲区电商相关行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二)申报资料
1.《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申请表》及经备案的《电商培训、各类论坛及活动备案表》;
2.培训方案、委托协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3.《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人员情况一览表》,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等相关档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4.学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香洲区3个月以上的缴纳社保记录;
5.培训效果佐证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活动信息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二、推广直播电商应用(大力实施院校培训)项目
(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经区商务部门备案的区内院校与国内知名电商直播平台合作开展直播培训、孵化等人才培养项目;
2.一年内输出在香洲区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3个月以上的电商人才100名以上。
(二)申报资料
1.《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申请表》及经备案的《电商培训、各类论坛及活动备案表》;
2.培训方案、委托协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3.《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人员情况一览表》,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等相关档案(培训合格证书)文件;
4.学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在香洲区3个月以上的缴纳社保记录;
5.培训效果佐证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活动信息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三、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项目
(一)“香洲直播达人”“香洲电商英才”项目
1.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香洲区直播电商企业签约主播;
(2)具备较强的直播带货销售业绩和社会影响力。
2.申报资料
(1)《支持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申请表》;
(2)主播带货销售额佐证材料、直播间链接、后台截图等;
(3)社会影响力佐证材料(直播电商平台粉丝量截图、参与社会公益类活动信息、媒体报道、荣誉称号等)
(4)主播任职文件或有效劳动合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和本地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与存折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优秀直播电商团队项目
1.申报条件
(1)系香洲区直播电商企业组建的电商团队;
(2)具备较强的直播带货销售业绩。
2.申报资料
(1)《支持打造直播电商示范标杆申请表》;
(2)团队(企业)带货销售额佐证材料、直播间链接、后台截图等;
(3)团队主要成员(注:不超过5人)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和本地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与存折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4)企业出具的团队直播电商绩效文件。
(5)其他佐证材料。
十四、举办各类论坛和活动项目
(一)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联合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等在香洲举办具有全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主题论坛、节庆等活动;
2.已经区商务局备案。
(二)申报资料
1.《鼓励举办各类论坛和活动申请表》及经备案的《电商培训、各类论坛及活动备案表》;
2.活动方案、合同等;
3.参加活动的企业名单;
4.活动场地、策划设计、媒体宣传、广告流量、人员成本、差旅餐饮等实际支出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
5.活动效果佐证材料,包括新闻信息、活动照片、销售记录、参与人数等;
6.直播电商平台以直播间、直播演出、直播综艺及其他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的,还须提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关于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备案文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直播电商论坛、活动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8.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五、降低物流要素成本项目
(一)“快递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直播电商快递业务;
(2)商品发货地为香洲区。
2.申报资料
(1)《降低物流要素成本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与快递企业签订的快递业务协议、合同等;
(3)直播电商业务快递件清单(发货地为香洲区,快递发货单号需与店铺订单及销售物品对应一致)
(4)申报单位直播带货销售额佐证材料、直播间链接、后台截图等;
(5)快递公司结算付款凭证、发票等;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仓储租金支持”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珠海产品直播电商销售业务;
(2)自用仓储用房在香洲区内。
2.申报资料
(1)《降低物流要素成本项目申请表》;
(2)仓储物业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租赁合同,需列明物业的产权证号及产权人相关信息;
(3)申报年度缴交的仓储租金发票,仓库租金付款通知、费用结算或对账单等;
(4)申报年度缴交仓库租金的银行单据(能同时体现申请单位、出租方、金额);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直播带货业务开展情况,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电子商务应税销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情况,直播带货销售数据及后台截图,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和统计部门报表等;
(6)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六、强化金融支持项目
(一)申报条件
列入直播电商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白名单企业办理贷款。
(二)申报资料(初创企业提交1-2项)
1.《强化金融支持项目申请表》;
2.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3.每笔贷款的银行流水账明细表(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偿付利息的银行回单及发票;
5.需要出具的其他佐证材料。
附件1:关于印发《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