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操作指南
时间:2025-05-12 10:07:28 浏览次数:19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澳资企业认定】申请认定为《扶持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澳资企业,申报主体应当向经济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资企业发展扶持申报书(申报系统填报);
2.企业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1)市场主体登记机读资料(办理地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服务中心49号窗);(2)澳门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为澳门居民,需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投资人为澳门法人,需提供澳门公司商业登记证);
3.企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资料。
第三条【实质性运营材料】申请《扶持办法》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需向经济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系统下载填报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3.经营场所情况(照片、视频等);
4.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活动证明材料(如销售、采购合同、借贷;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及对应照片等,如有请提供);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
7.企业在职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姓名、在职月份、用工类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等,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公章));
8.在职员工在合作区社保缴纳证明资料(提供在职员工最多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含人员及社保账号明细);
9.企业通过合作区银行账户发放员工工资的相关证明资料;
10.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的佐证材料;
12.企业财产情况说明或企业经审计财务报表;
13.企业办公场所现场资产照片。
第四条【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信息采集】
(一)基本要求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以下统称为“载体”)的运营单位或其业主作为信息采集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向经济发展局提供材料。经认定及公示后,入驻的澳资企业方可享受本办法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商业用房租金补贴、商业用房装修补贴。载体的运营单位或业主负责统一收集澳资企业的申请资料。
(二)运营单位或业主申报材料
1.载体认定申请表(原件);
2.载体运营委托书(如存在运营委托关系,提供原件);
3.载体运营单位或业主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载体运营单位或业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载体产权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
6.拟出租的物业面积及租金标准;
7.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五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五条规定补贴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已按第三条要求提交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的,此处可以豁免提交)。
2.办公用房租金支付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3.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经济发展局可以对企业实际办公人数进行核实,以核实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补贴发放。
第六条【商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已按第三条要求提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此处可以豁免提交);
2.商业用房租金支付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3.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七条【商业用房装修补贴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七条规定补贴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商业用房租金支付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2.商业用房装修合同、装修费用明细、装修费用支付凭证、修费用发票、商业用房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章)以及商业用房装修审计报告;
3.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4.特别说明:(1)装修补贴所涉及的装修工程为装修硬装工程,包括墙面工程、地面工程、顶面工程、木作工程以及油漆工程五个大项,不含装修软装及装修设计;(2)原则上同一商业用房只能申请一次装修补贴;(3)澳资企业租赁商业用房或购置商业用房自营门店,均可申请装修补贴;(4)已享受过横琴新区装修补贴的商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装修补贴;(5)商业用房装修补贴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补贴金额的50%。在装修竣工验收且门店正式运营后,根据企业的申请,经济发展局拨付第一笔装修补贴;第二年在门店正常实质性运营的前提下,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拨付第二笔装修补贴;(6)商业用房装修补贴按套内面积计算。
第八条【品牌落地奖励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八条规定奖励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入选“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或入选“商汇馆”“米其林指南”或“黑珍珠餐厅指南”的澳门企业及其出资证明;
2.澳门居民、澳门法人与其它地区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合作的,应提供合作方为“米其林指南”餐饮企业的证明;
3.企业品牌授权书(授权合作区澳资企业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4.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九条【经营奖励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九条规定奖励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申请新纳入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奖励的,应当提供企业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证明材料(纳统年度企业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数据)。企业新纳入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的,可在纳入当年或者次年申请新纳入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奖励;
2.申请上一年度增速营收奖励的,应当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和企业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证明材料(前两年度在合作区的完税证明和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研发费补贴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十条规定补贴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完税证明;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3.研发项目证明材料清单;
4.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十一条【会展补贴申请】企业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贴的,在申请时还需提交:
1.申报主体购买展位的合同或协议(协议需包含展位面积及金额);
2.申报主体银行付款凭证;
3.申报主体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参展照片;
5.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流程】
(一)经济发展局每半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澳资企业应按时按要求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主体按照规定时间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材料,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经济发展局。
(三)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四)经济发展局进行审核,通过后将拟补贴名单和补贴事项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按规定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应退回扶持资金,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从事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扶持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操作指南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