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水务局 | ||
| 发文字号 | 珠水〔2026〕21 号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各区(功能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鉴于《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珠水〔2022〕59号,ZBGS-2022-34)已不适应相关国家行业新政策,现决定自即日起予以废止。前述文件废止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水务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