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
| 发文字号 | 珠府〔2026〕18号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 截止日期 | 2026年06月09日 | ||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违法违规飞行,确保珠海市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飞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类型。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6年6月7日至9日(每日6:00至20:00)期间,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禁止在市第一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四中学、斗门区第一中学、华中师大珠海附中、市实验中学、广东实验中学金湾学校、市第一中学平沙校区九个考点上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空域飞行“低慢小”飞行物。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规飞行。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妨碍公共安全或影响高考考场秩序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