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5-04-27 17:32:31 浏览次数:44 来源: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
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下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下称136号文)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工作
(一)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下称项目投资主体)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按照《办法》选择发电类型和相应的上网模式。备案项目名称应包含“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等发电类型,备案建设规模应包含交流侧容量、直流侧容量、上网模式等项目信息(见附件)。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并详细填写备案表信息。
(二)根据《办法》“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要求,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的“全额上网”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及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超过10千伏或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如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全容量并网投产,项目投资主体须按照《办法》重新办理备案和设计接入系统方案。2025年1月23日后备案的项目均按照《办法》执行。
二、做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
根据136号文件精神,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价水平(下称机制电价)。各项目机制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执行。
三、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各区(功能区)项目备案机关应指导各项目投资主体做好备案工作,按时审核备案信息,对于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补(更)正。
(二)电网企业应科学统筹,强化消纳空间保障,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网受理、接入和验收等各项服务工作,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按规定做好结算和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
(三)各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充分考虑上网电价政策变化和存在的投资风险,把握关键时间节点,科学统筹项目建设,预留合理并网时间,妥善推进项目投产,项目投产时间达不到《办法》要求时应及时做好备案及接入系统方案调整等工作,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分布式光伏备案信息模板(参考)
一、备案名称
项目名称应按照“市+县(区)+项目建设地+(居民)+装机规模(MW)+发电类型(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格式命名。
例:
1.珠海市香洲区XXXX大厦1.8MW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珠海市金湾区XXXX工业园10MW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某0.2MW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镇某某0.3MW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备案建设规模及内容
建设规模及内容应包括项目发电类型、装机规模(交流侧容量)、直流侧容量、接入电压等级、占地面积、年均发电量、建设高度、上网模式及逆变器、光伏组件等主要内容。
例:在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翠香路×××号国际贸易大厦建筑屋顶投资建设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规模为1.8MW,直流侧容量2.0MWp,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电压等级为10kV,拟占用屋顶面积约2万平方米,平均年发电量约为216万kWh,光伏组件建设高度距离铺设平面最高不超过2.8米。本项目主要包括单晶硅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柜等,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