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洲新区(筹)关于申报2022年知识产权奖补的通知

简要

  • 申报时间:

    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26日

  • 申报条件:


    (一)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受理条件
    (1)注册地址为鹤洲一体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户籍在我区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我区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
    2.奖励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统称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
    (3)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4)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截止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
    (5)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二)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项目
    2021年度我区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企业法人或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受理条件
    注册地址在我区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四)专利奖实施奖励项目
    (1)注册地址为我区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户籍地在我区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我区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
    (1)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信部门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规定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2)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并且已按期支付本金及申报截止之日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且申报当年不存在违约行为;
    (3)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贴项目
    注册地址为我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注册地址为我区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
    (八)商标发展奖励项目
    (1)注册地址为我区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由商标注册证书登记证书上的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
    (2)户籍地在我区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区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
    (九)地理标志奖励项目
    我区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十)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区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满1年的人员;或在本区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社保满5年的人员;
    (2)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就职。

  • 申报材料:


    (一)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非珠海户籍的需提供近一年珠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地区),提供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中文译文件;
    (4)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提供《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5)缴费证明(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境外发明专利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官费收费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
    (6)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7)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清单;
    (8)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清单(如有授权);
    (9)承诺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研发机构的资质证明,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2021年度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的证书;
    (3)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4)2021年度申请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
    (5)认证单位开具的认证费发票;
    (6)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3)承诺书;
    (4)其他证明材料。
    (四)专利奖实施奖励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非珠海户籍需提供2021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专利奖实施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4)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3)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质押融资登记手续证明;
    (4)按期支付本金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凭证;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申报信息表;
    (6)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贴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具的知识产权保险费发票;
    (3)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保险单;
    (4)知识产权保险补贴项目申报信息表;
    (5)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2021年发明专利代理清单、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申请回执;
    (3)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公司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5)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八)商标发展奖励项目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非珠海户籍需提供近一年珠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4)商标发展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5)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九)地理标志奖励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3)地理标志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4)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
    (十)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
    申报人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的: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2021年度培养或引进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证书;
    (3)新培养或引进人员2021年度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5)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人为个人的:
    (1)身份证;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3)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近一年或近五年就业登记信息;
    (4)近一年或近五年珠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现就职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岗位证明;
    (6)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申报信息表;
    (7)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

  • 支持力度:

    (一)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统称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
    (3)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4)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截止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
    (5)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二)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1)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具体数额由以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审核确定。
    (2)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1)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2021年度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2)对经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3)对经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4)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专利奖实施奖励项目
    (1)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辖区单位或辖区居民(具有我区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我区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2)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申报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高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及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
    (2)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同时符合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如有重复申领的,由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贴项目
    (1)对我区注册企业,购买了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
    (2)当年对上一年的相应保费进行补贴,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本项经费市级安排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1)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我区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代理机构2021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公司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八)商标发展奖励项目
    (1)2021年度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2)2021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3)2021年度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T/GDTA001-2020)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4)商标资助申报截止之日前,商标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让的,仅奖励商标受让人;
    (5)商标权人的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九)地理标志奖励项目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第十四条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
    (十)知识产权人才奖励项目
    (1)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2)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区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
    (3)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 项目来源: 鹤洲新区(筹)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方式: 胡从容,电话:0756-8820961、1367279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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