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合作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4-08 17:20:33 浏览次数:131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合作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十六条的要求,合作区代理记账机构需在2025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年度备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范围
1.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2.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且未取得许可证书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简称“存量机构”)。存量机构需先完成许可证书补发(详见附件,如后续发布新办理流程按新流程办理)后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25年4月30日前。
三、办理流程
登录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选择“年度备案”模块,总部机构选择“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在服务平台下载填写后盖章上传);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在服务平台下载填写后上传,上一年度已上传且无人员变动的无需上传)。
四、特别说明
1.各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请同步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函〔2024〕22号)的要求,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请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及时做好个人会计信息采集或更新。
2.年度备案期间,若发生以下信息有变更的,请在备案前先办理信息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法人、业务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注册地址(管辖地范围内迁移)、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等。
3.年度备案期间,若办公地址迁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请先在合作区进行年度备案、再办理机构迁移手续。
五、相关要求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高度重视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资料并按时报送,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合作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六、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6-8937991、8842879;
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3655975、53655976。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