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横琴,横琴,高新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高栏港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关于做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297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范围
(一)国库渔船: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所有海洋涉渔乡镇船舶。
二、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海域
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四、相关要求
(一)休渔渔船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
(二)休渔渔船要按要求有序停泊。船舶所有人、船长要落实人员值守安排,落实消防设施配备,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服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防台风工作安排;严禁擅自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明火拜祭、作业。
(三)钓具渔船、养殖渔船等休渔期间生产作业的非休渔渔船,以及经批准免休的渔船要全天候开启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接受监管。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期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责的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电话:0756-2256533(市农业农村局)
0756-2222224(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0756-2223590(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0756-7263592(金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0756-2782675(斗门区农业农村局)
0756-362962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治局)
0756-8687531(鹤洲新区筹备组社会事业局)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