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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必须知道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一)

时间:2020-02-25 10:27:13 浏览次数:10627 来源:珠海市律师协会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

1、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这些非患病或非隔离原因但也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可协商年休假、待岗、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2、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是否需要安排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应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6、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染病要求其离开工作场所,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可以。

鉴于劳动者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用人单位有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劳动者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 工资管理

7、广东省政府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人社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用人单位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8、不受延迟复工限制企业的劳动者,能否以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行业主要有: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行业、供港供澳企业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上述企业劳动者在2月9日24点前上班均属于正常出勤。该类企业劳动者不能据此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9、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工资?

答: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刚好在延迟复工期内,该单位适当推迟发放有一定合理性,但用人单位在复工后应第一时间安排劳动者工资发放。

如果确实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劳动者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10、对于疫情发生地区返程人员居家观察期间的工作及工资待遇应如何安排和确定?

答:从疫情发生地区返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居家观察14日。在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14日的,剩余期间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对待;

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即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的,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四是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1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期间,或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工资待遇该如何计算?

答:应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降低劳动者薪酬吗?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3、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职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14、受疫情影响,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如果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调整工资待遇。

15、复工后经营困难应通过什么程序让劳动者轮岗轮休及调整工资?

答: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6、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稳岗补贴?

答: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现后,各地政府先后出台关于稳岗补贴的政策。

2020年2月17日,珠海发布《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第三条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稳岗返还”

17、用人单位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广东省关于生活费的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8、劳动者在延长假期结束后去过武汉,返回后没有被隔离,但其要求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

答:建议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沟通,并通过协商解决,可按照病假标准,或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生活费。但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上班,劳动者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

19、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0、用人单位因为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在管理用工上有哪些好的建议?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为了保证正常营运,还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经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申请稳岗补贴,还可以协商以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来处理。

三、 假期工资

21、用人单位在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劳动者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三、 工伤与医疗期

22、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 法律责任

23、用人单位在防疫期间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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