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律师服务手册
时间:2020-02-24 10:53:37 浏览次数:11183 来源: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在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法律人以其专业所长为社会大众提供最强力的法律支持。眼下正值企业处于开工、复工之际,在珠海市司法局的领导下,珠海市律师协会组织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成员在极短的时间里整理出以下43个大家普遍关注的疫情防控下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热点问题。我们希望此举能有效帮助广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希望大家2020 事业顺利!生意兴隆!
第一部分
执笔人: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 戚文遗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第三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二、企业是否有权要求返岗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接触人员、返岗路线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
答: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假期所在地、健康信息、轨迹等个人信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息息相关,作为劳动者应当如实向企业披露。当然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须注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时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复工后,员工上班期间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可疑症状时,应及时安排员工到企业设立的隔离观察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另外还要立即隔离员工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最后,对于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四、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解答中也明确指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五、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而是选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可以。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六、复工后,企业发给员工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是否需要计入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
执笔人: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副主任 赵维春
七、若用人单位招用或返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疫情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招用或返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该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或返聘协议发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应当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报酬义务。
八、对于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或其他民商事合同,签约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
答:可以,但要满足法定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当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条件。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达到合同免责解除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目的、合同标的、合同履行内容、合同履行期限、疫情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等。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综合考虑后认定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九、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被感染新冠病毒但是已被治愈的人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十、用人单位可以与曾经被感染新冠病毒但是已被治愈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除非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员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如实陈述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司法解释,具有有关行为的员工,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
第三部分
执笔人: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副主任 马芳萍
十二、复工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进行裁员?
答:可以,但应满足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若因为疫情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甚至进入破产程序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在当前情况下,如果非裁员不可的,建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施工企业复工后的疫情防护费具体构成及法律性质?
答:疫情防护费的构成:参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疫情防护费包含:必要管理人员成立疫情防控小组、配置疫情防控专员、设置隔离观察宿舍、设置分餐食堂、施工现场全时段全封闭管理、办公生活区域高频次消毒、疫情防护物资购置储备、疫情防护安全教育等相关费用。
疫情防护费的法律性质:项目工地采取疫情防护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控疫情在项目工地传播,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因此疫情防护费的性质并非安全文明施工费,而属于工程造价中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其他措施项目费。
十四、施工企业复工后的疫情防护费承担主体如何确定?
答: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此次新冠肺炎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多地省住建厅已经出台文件明确疫情防护费的承担主体,但目前广东省住建厅并未出台相关文件。
一般而言,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仅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之不可预见性,导致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不太可能已经明确约定新冠疫情防护费的承担主体或分担方式。在暂无法律、政策规定且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疫情防护费作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所支出的费用,建议施工企业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协商落实疫情防护费分担方案,并通过办理签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固定。
疫情防护费中必要管理人员在岗的费用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1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较为近似,即“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该条款规定停工期间必要管理人员在岗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承发包双方就项目工地必要管理人员在岗的费用进行协商时可以参照该条款。
由于本次疫情的发展状况与2003年的“非典”较为相似,因此建议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废止】“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的精神,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其他疫情防护费。
但应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分担疫情防护费的前提是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迟延履行情况,若因迟延履行导致支出或增加疫情防护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分担相应的疫情防护费。
十五、施工企业如何收集疫情防护期间关于疫情防护费的证明材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为防止事后与建设单位就疫情防护费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时对疫情防护费的主张难以举证而陷入被动,施工单位应保留疫情防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材料。
建议收集、固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证明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政府文件及新闻材料;(2)证明工期延误、工程量增加的材料,如:发包方/监理方的停工指令/停工通知、复工指令/开工通知、往来函件及邮寄底单、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若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会议只能通过视频方式进行,注意保留视频完整记录及电子签名);(3)证明实际完成增加工作量的材料,如复工计划安排、人员进出记录、按照发包人要求留守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签到表、工资发放清单,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的购买凭证等。上述证明材料均应保存原件。
十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新冠疫情下施工合同的履行签署补充协议后,能否再以新冠疫情之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补充协议之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疫情发生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新冠疫情所致履约障碍已经不符合不可抗力之“不能预见”要件,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再援引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不履行补充协议之违约责任。
十七、珠海市政府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用工补贴?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海市政府将对企业以下三种情形提供用工补贴:(1)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2)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3)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
十八、珠海市政府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如何减轻税负?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海市政府对中小企业减轻税负措施包括税费减免、税费延期缴纳两种措施。
(1)税费减免措施: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2)税费延期缴纳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
十九、珠海市香洲区政府为加强用工保障对企业有哪些帮扶政策?
答:根据《香洲区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帮扶政策的通知》,帮扶政策如下:
包车拼车接员工返岗有补助。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月29日止,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员工产生的包车费用,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3月1日至3月7日的包车费用,则按50%给予补助。(2)劳务派遣机构奖励。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省政府一级响应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劳务派遣机构新招聘员工(即首次在珠海就业)派遣到香洲区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政府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奖励该机构。每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校企合作奖励。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省政府一级响应解除后的三个月内,香洲区企业吸收高校学生实习三个月及以上的,每吸收一名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第四部分
执笔人: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主任 崔炜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秘书长 葛南南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张金花
二十、珠海市企业复工复产,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和了解珠海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的政策和通知。根据2020年2月19日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的五条分级防控举措,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现已取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备案和审批,改为告知承诺,企业承诺做到“七个到位”(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安全生产到位、信息报送到位)即可复工复产。
二十一、企业未复工前,可否安排部分员工值班?
答:可以。但建议只保留最低限度且必要的安保、设备设施维护等人员值班,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护条件。企业安排最低限度且必要的安保、设备设施维护等人员值班,且人数少,未产生聚集的情况下,不易造成疫情传播,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建议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将值班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汇报,降低合规风险。
二十二、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复工前是否必须要隔离?
答: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珠海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根据2020年2月19日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的五条分级防控举措,对湖北省及温州市来珠人员,除整户隔离、“一人一户”可居家隔离外,其余全部集中隔离14天;对来自其他地区的务工人员、返乡人员不要求隔离,但要加强健康管理。企业应按规定,严格落实。
二十三、疫情期间,企业可否迟延发放员工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疫情期间企业不应迟延发放员工工资。
二十四、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或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可以。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或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另外,企业也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证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并确保已经向前述劳动者公示内部规章制度。
二十五、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该如何处理?
答:有关《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灭时止。
第五部分
执笔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劳专委主任/珠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郭蕾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刘睿睿
二十六、符合复工规定条件的复工企业,劳动者不愿复工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七、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十八、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受《劳动法》规定:“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十九、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七)条规定,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三十、用人单位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三十一、眼下正值2020 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关键,各地政府应如何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答: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2020 年 2 月 19 日新闻发布会会议精神,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家庭福祉和国家发展,政府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启动问卷调查,了解疫情影响下毕业生面临的急迫困难和问题,尽快研究推出精准性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系列网络招聘活动,会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毕业生就业专区,增加行业化、特色化招聘,提供一大批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
三、推出在线职业指导课程,组织专家解答毕业生求职就业关心的问题,提供职业指导和心理辅导。
四、增加线上可以办理事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尽最大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和报到手续等提供便利。同时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和签约录取。
五、 开展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推介活动,指导各地发布政策服务清单,扩大基层就业、企业吸纳、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灵活就业等政策的知晓面。
并重点关注湖北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加大线上岗位投送力度,拓展毕业生择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三十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六)条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珠府〔2020〕13号)第三条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稳岗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十三、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十四、如何在疫情期间缓和劳动关系?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一是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三、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四、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三十五、广东省在政策上如何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6 日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具体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二、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三十六、如何避免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答: “共享员工”模式是疫情中出现的新型用工模式,部分地区出台的政策文件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为避免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一、为避免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建议采取企业间合作方式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由用工企业借用劳动者提供临时性劳务,用工企业通过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结算劳务报酬并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各方应当事先签订借用协议,约定劳动关系归属、借用期限、劳务报酬、劳动纪律、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三、杜绝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行为。
三十七、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明确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十八、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务院常务会议2月18日决定:在 2020 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珠府〔2020〕13号)第三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缴存企业和职工的权益记录。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十九、疫情期间,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租金优惠政策?
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第(六)规定:“租金减免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珠海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因此,珠海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租金降低和减免的优惠。
四十、人社部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的指导精神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十一、人社部门如何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各地人社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大力推广远程面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
二、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三、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
四十二、人如何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要做到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首先应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其次,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第三,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十三、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答:《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第六条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在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会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等情况。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仅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当事人通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