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公告详情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长《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公告公示
市级
发文单位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 珠工信〔2025〕232号
适用区域 香洲区,万山区,市直属,经开区,金湾区,高新区,高栏港,斗门区,保税区
截止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27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有关精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府〔202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资金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给予补助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经各级工信部门认定,具有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政府决策、相关部门评审、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三)积极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检测、创业创新、市场管理咨询、法律财税、融资促进、创新带动、工业设计等专业服务;

(四)经各级工信部门认定,具有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资格;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六条 资金补贴标准

(一)奖励标准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不可叠加(即获得市级资格资金支持后,再获得省级资格,则只给予2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

(二)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单位提升软硬件服务能力及开展公益性企业服务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获取拟支持单位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核实企业失信惩戒情况,确定拟奖励的单位名单。

第八条 拟定奖励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拟奖励企业名单,经集体研究审议,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需在下一年度内使用完毕,使用方向为提升本单位中小企业服务软硬件能力,开展公益性企业服务活动,并符合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并在资金使用完毕后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一个月内报送资金具体支出情况及使用绩效。

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绩效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加强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每年培育不少于20家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