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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02 14:23:54 浏览次数:756 来源:中共珠海市委宣传部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区(功能区)党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党政办),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海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启动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度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除成果奖励类项目外,专项资金只接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的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5年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依法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度报告的。

三、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理论宣讲、著作出版、学术会议、专题研讨、社科普及等。

(二)文化艺术。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广播剧、文艺评论、民间艺术等领域的创作、研究、宣传、展示、演出、比赛等,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等的保护、传承、弘扬、展示项目。

(三)影视项目扶持。包括支持拍摄珠海题材影视作品,鼓励影视作品在珠海取景,扶持在珠影视企业发展,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打造影视精品、打造影视产业园区、开展影视产业服务和影视人才培养等。具体申报事宜另文通知。

(四)精神文明建设(含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专项资金)。包括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精神文明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以及推动落实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等。

(五)媒体融合发展。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媒体融合项目、社会宣传活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舆情分析项目等。

(六)对外文化交流。包括中华文化、原创文化产品走出去及相关推广工作;对国外、港澳台新闻及文化交流;对外传播平台、渠道建设;中华文化走出去的相关课题研究等。

(七)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包括在我市地域内,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著名标志地、史迹遗址,党史著名人物的生活居所、活动遗址,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或主导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纪念地,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标志物、纪念地,以及展示上述历史内容的陈列场所、纪念设施和其它不可移动设施。上述项目的实施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如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申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八)实体书店扶持。扶持对象为在珠海市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经营场地扶持、稳岗扶持、网点建设扶持、项目扶持、贴息等事后补助方式。具体申报事宜另文通知。

(九)文化产业。按照“区出台政策、区兑现资金、市考核奖励”的原则,我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已下放至各区,由各区另行出台政策进行扶持,本专项资金将不再接受产业类项目申报。

(十)成果奖励。包括在国家级、省级社科、理论、文艺、新闻、出版、展览、演出等权威奖项评比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有需要开展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四、2024年度重点资助方向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研究、阐释和宣传宣讲;

(二)弘扬主旋律题材的优秀文艺精品项目和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项目;

(三)重点影视相关项目扶持;

(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圈建设相关项目;

(五)珠海城市形象宣传推介项目;

(六)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创新和媒体融合发展重点项目;

(七)落实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完成《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的测评任务;完成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加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项目。

五、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类,具体办法见《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在2024年1月31日前,在“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113.106.103.75/#/home,也可通过登录珠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caizheng.zhuhai.gov.cn/)并点击“珠财扶助”专栏进入平台。首次申报企业(机构)及个人用户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平台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平台,继续完善企业及个人相关信息,并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项目。

(二)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区党委宣传部门初审;产业类项目按照“区出台政策、区兑现资金、市考核奖励”的原则办理;市各文艺家协会、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组织的申报项目,分别由市文联、市社科联审核后,以市文联、市社科联名义统一申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开展项目的申请,需经集团党委会研究后集中申报。各单位审核推荐的项目,应经过集体研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对材料不完整、陈述不清晰、预算不明细的项目,通过申报系统或电话通知补充完善,仍不完善的,可不予受理。受理结果通过“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或线下方式反馈。

(四)市委宣传部组织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五)市委宣传部结合2024年度重点资助方向、专家评审情况、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以及历年相关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年度资助计划,经部务会会议研究、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报批。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须仔细阅读并了解本指南中的各项规定,并在申报平台上及时、完整、如实填写申报表格,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材料视为申报无效。

(二)申报主体须同意向社会公示其申报材料中的必要内容,接受由市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的必要审查。

(三)申报主体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市委宣传部对与此次申报相关的工作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申报工作后续通知及相关补充说明将通过“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发布。

 

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使用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3.关于印发《珠海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4.专项资金立项申报表

 

中共珠海市委宣传部

2023年12月30日

(联系人:胡睿,联系电话:0756-2118923)


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使用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3:关于印发《珠海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4:专项资金立项申报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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