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 ||
| 适用区域 | 香洲区,万山区,市直属,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横琴,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区,斗门区,保税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联系电话:2128907。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