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时间:2025-07-24 11:26:31 浏览次数:210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2025〕1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注册在珠海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存在人员频繁变更注册单位预警、人员多家社保预警、人员社保不一致预警的企业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审计巡察发现移交问题线索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核查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的净资产、厂房、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做好自查工作,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三库一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二)核查阶段。2025年8月1日起,我局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三库一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内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发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整改阶段。对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发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政策按时整改,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主要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四)复核阶段。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报送整改材料复核(要求详见附件2)。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需要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受检企业确保在“三库一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有效,确保企业注册地址有效。我局在整改阶段将致电联系被核查企业,或赴企业注册地址送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未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复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我局提请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