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15:32:35 浏览次数:756 来源: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4〕16号)具体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4年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复核工作
根据《珠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4〕16号)要求,以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的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对标建设。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全市重点监控名录工业企业2025年前必须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企业(详见附件2)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企业对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开展自评(评价认定具体工作流程参见附件3),达到标准要求的向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提出节水型企业认定申请,各区初审后将企业申报材料2份分别报送市工信局和市水务局。市工信局、水务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验收,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的,公示并发布节水型企业名单。
节水型企业评定满5年的企业按照“每五年一复核”的原则,企业对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或相关行业节水型企业标准开展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水型企业评价复核认定申请,提交经专家评审后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及《节水型企业复核申请表》,经区工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节水型企业标准的,可重新认定为节水型企业,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将适时组织对复核企业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将取消其节水型企业称号。
二、做好2024年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园区推荐工作
2024年9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将组织开展年度省级节水标杆企业、节水标杆园区遴选认定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园区,按照文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5和附件6)编制节水标杆企业、园区项目申请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光盘各2套),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于8月底前报送市工信局和市水务局。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水务局
2024年5月8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龚丽玲,联系电话:2210953;市水务局联系人:黄梅喜,联系电话:2616827)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 珠海市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