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我市自2026年5月1日起启用《珠海市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表格(2026年版)》《珠海市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2026年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26年5月1日起。
二、注意事项
(一)不同类型企业使用不同的表格。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设立、变更(备案)业务分别使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等,不再使用《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不同的类型主体注销业务使用不同的表格。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统一使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2.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的注销(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与其设立、变更(备案)业务使用同一表格,即统一使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加强相关人员实名登记。对于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还应当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具体要求详见《实名登记确认表》的相关说明。
(四)仔细研阅文书表格和清单的说明。本版文书表格和提交材料清单对填报内容、格式和要求等作了较详细的说明和批注,请申请人及时了解新版文书表格及材料清单相关要求,提前做好登记业务办理准备。
特此通告。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附件:
附件1:珠海市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表格(2026年版,2026年5月1日启用).docx
附件2:珠海市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2026年版,2026年5月1日启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