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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珠海市稳外贸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事项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5-06-09 16:46:29 浏览次数:108 来源:市商务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珠海市稳外贸若干措施》(珠商〔2025〕2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制订了《2025年珠海市稳外贸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事项业务办理指引》,现予印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专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5年6月9日

(联系人:刘碧燕;联系电话:2159860)

 

2025年珠海市稳外贸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事项业务办理指引

为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降低汇率波动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影响,现根据《珠海市稳外贸若干措施》(珠商〔2025〕2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引。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为实体企业,且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A类等级企业。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近两年(新设企业自成立以来)未被“信用中国(广东珠海)”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五)办理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须符合真实业务背景原则,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符合办理相关业务的外汇管理规定。

(六)支持范围不含旧品及限制、禁止类货物进出口。

二、支持时间

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珠海市内指定银行机构办理单笔签约金额等值200万美元(含)以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按照以下方式提供支持:

(一)对中小微企业首次办理(指2022年1月1日以来未在珠海市内银行办理过套保业务的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和企业按60%:40%的比例分担,其他非首次办理则按50%:50%的比例分担。

(二)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限额用满,需由相关企业结束部分远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后,腾出额度后才能再次申请。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产品存续期间由于价值重估损失需要追缴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解决,风险保证金不予覆盖。

四、合作银行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业务咨询电话:0756-2523098

农业银行珠海分行,业务咨询电话:0756-5258985

中国银行珠海分行,业务咨询电话:0756-8713017

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业务咨询电话:0756-3223316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业务咨询电话:0756-3235537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业务咨询电话:0756-2681561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和审核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其他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审核办理;经办合作银行审核企业资格、条件,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银行审核确认”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印章。

2.授权合作银行审核企业资格、条件:合作银行应结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理指引要求以及银行内部规范流程严格审核申请企业资格和条件,核算企业风险保证金额度,确认风险保证金占用及使用。

(二)资金使用

1.冻结账户额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企业提出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申请,合作银行应根据保证金适用比例冻结相应金额的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应留存审核材料备查并填写《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

2.企业按合约规定交割的情形:远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到期时,企业按照合约规定进行资金交割的,合作银行释放该笔业务保证金,恢复风险保证金额度。

3.企业未按合约规定交割、发生保证金履约的情形:合作银行机构实际发生的中小微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产品交易限额内的实际交易损失,先由企业保证金承担,企业保证金无法覆盖的,可申请由财政风险保证金承担。合作银行需填写《申请表》“风险保证金履约申请”部分,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附情况说明及全套业务资料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分局初审,并经珠海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由风险保证金承担部分的资金可划至银行自身账户。审核确认意见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分局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回合作银行。

发生财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积极对企业进行追偿。如合作银行经尽责清收仍无法收回的财政已代偿项目的,由珠海市商务局统筹,在累计支出金额达到总额度10%或者年末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盘点时,按照相关要求将汇率避险保证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定期上报

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分局汇总后转报珠海市商务局和珠海市财政局。

(四)其他

当风险保证金账户可用额度全部占用时,业务暂停,待额度释放后重新启动。

六、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应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资金和货物流的一致性,自觉接受并配合商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业务核查。

(二)合作银行应当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及指导,同时加强对申请企业业务背景资料的审核,切实按照展业三原则,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三)珠海市商务局有权对合作银行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开户银行审核资料、账户收支、额度管理等事项,如发现合作银行违反本业务办理指引和有关外汇规定使用风险保证金、办理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将取消开户资格,并视情况将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风险保证金累计履约支出金额达到总额度10%时,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分局将通知合作银行暂停风险保证金业务,并会同珠海市商务局、财政局进行评估后,视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启动与否。

(五)企业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和恶意违约等行为,将取消财政风险保证金支持资格,相关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由银行依法对违约企业开展追偿。

(六)本业务办理指引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申请表.doc

附件2:珠海市企业汇率避险业务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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