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 截止日期 | 2026年09月12日 | ||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工匠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83号)有关规定,开展2026年珠海特级工匠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享受工作津贴期间的珠海特级工匠,及其用人单位(附件1)。
二、评估周期
第一批:认定2022年的珠海特级工匠,考核周期为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
第二批:认定2023年的珠海特级工匠,考核周期为2025年9月至2026年8月。
三、评估程序
(一)开展自评。被评估的个人和用人单位根据评估事项,对标年度评估内容(附件2至5)组织开展自评,并根据自评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第一批评估材料于5月12日前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推荐意见,连同佐证材料于5月20日前报市经办机构;第二批评估材料于9月5日前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推荐意见,连同佐证材料于9月12日前报市经办机构。
(二)查阅资料。市经办机构受理被评估的个人和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并组织专家查阅。
(三)评估方式。现场评估珠海特级工匠需做工作汇报,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带领专家现场查看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人才培养情况。
(四)反馈意见。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将对评估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评估结果
对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对照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经办机构。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年度评估定为不合格,按规定取消、终止或责成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
五、其他事项
珠海特级工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二)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三)入选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六、联系方式
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地址 |
珠海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 (市经办机构) | 0756-3801910 0756-3951039 | 香洲区吉大白莲路42号 6号办公楼4楼402室 |
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香洲区经办机构) | 0756-2518856 | 香洲区教育路24号3楼305室 |
珠海市金湾区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 (金湾区经办机构) | 0756-7221079 | 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 服务中心C1栋3楼306室 |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高新区经办机构) | 0756-3389885 0756-3613005 | 高新区唐家湾镇香山路439号创新发展大厦A区8楼828室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
附件2:2026年珠海特级工匠用人单位年度评估申请表.doc
附件4:2026年珠海特级工匠年度评估自评报告(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