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金湾区 |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金湾区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