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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管理办法

金融财税
区级
实施主体 执委会各局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等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30年10月15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5年9月15日

第2/2025号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试点条件

第三章试点申请

第四章试点业务开展

第五章外汇登记管理

第六章资金汇兑管理

第七章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效,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境外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20〕71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境外合伙人(QFLP),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制、契约制)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参与试点基金,视同境外合伙人;

(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可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

(三)试点基金,是指由管理企业在合作区依法发起,有境外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关联关系,是指两家基金管理企业具有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五)QFLP规模,是指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经审核获得认定的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六)试点涉及相关外汇局,是指包括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所在地外汇局、管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试点基金所在地外汇局、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

(七)清科、投中、融中等知名榜单是指由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发布的,对中国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领域投资机构的排名榜单。

第三条 工作机制安排

合作区境外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工作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金融发展局”)会同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简称“商事服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统筹推进合作区境外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工作。

第四条 职能分工

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管理企业管理团队、境内外股权项目投资经验、项目储备等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审慎给予试点意见。

金融发展局承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负责受理试点申请材料(见附表4),组织联席评审,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确定QFLP规模。

商事服务局负责公司制、合伙制试点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外汇局珠海市分局负责试点工作所涉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五条 试点要求

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或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统称为试点企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试点企业,注册后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注册地要求

申请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当注册在合作区且实质性运营。

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且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其他城市的基金管理企业,可酌情支持:

(一)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发起试点基金中境外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投向大湾区实体产业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投向合作区实体产业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试点基金中澳门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企业;

(二)截至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入选过晨星评级、标准普尔、汤森路透亚太区调查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截至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入选过清科、投中、融中等知名榜单前五十名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者穿透作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者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作为控股股东的基金管理企业;或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企业。

第七条 投资者要求

试点基金的境内外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当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试点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第八条 存量境外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

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报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

第九条 琴澳基金通

注册在合作区的管理企业,如与澳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澳门私募基金管理实体存在关联关系,则由金融发展局与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充分沟通后,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确定QFLP规模。

第四章 试点业务开展

第十条 投资范围

试点基金投资范围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等部门规定。

试点基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不得虚构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导向

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合规性

试点基金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第五章 外汇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外汇登记

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后,应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申请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

管理企业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募集及投资计划、拟聘请托管人情况等;

(二)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关于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的相关文件;

(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需提供管理企业登记情况、试点基金备案情况等(其中试点基金备案材料可于取得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充)。

第十四条 余额管理

QFLP规模实行余额管理。

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境外合伙人资金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企业获得的QFLP规模(因汇率变动等合理原因导致差异除外)。

管理企业应在取得QFLP规模后发起成立一只或多只试点基金。

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即单只基金QFLP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规模之和不得超过经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的该管理企业QFLP规模。

第十五条 外汇变更登记

管理企业QFLP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申请办理QFLP规模外汇变更登记。

办理QFLP规模外汇变更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外汇注销登记

管理企业退出QFLP试点业务后,管理企业应到外汇局珠海市分局申请办理QFLP规模注销登记。

第六章 资金汇兑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要求

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用账户

管理企业完成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后,试点基金应凭所属管理企业QFLP规模外汇登记业务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69”开头)、投资协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在托管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账户性质: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

资金汇出、汇入均须通过QFLP专用账户完成。

QFLP专用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境外合伙人从境外汇入的投资资金;从人民币募集账户划入资金和购汇划入的资金;外汇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QFLP专用账户支出范围包括:对外支付境外合伙人投资本金和收益;对外支付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资金;结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划至人民币募集账户;外汇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跨境收支

银行可凭管理企业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在该基金QFLP规模内,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收支。

第二十条 资金结汇

在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并符合相关投资范围的前提下,试点基金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

试点业务项下无需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金清盘

因撤销、破产、吸收合并等原因导致试点基金清盘,可凭以下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购付汇手续:

(一)完税证明材料;

(二)有关基金清盘和清算资金汇出的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七章 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银行、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及试点基金的托管人等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第二十三条 QFLP规模要求

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在获得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后应及时使用QFLP规模。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汇局珠海市分局、金融发展局: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控合规负责人)的变更;

(五)解散或清算。

第二十五条 托管职责

试点基金托管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及金融发展局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汇入和结购汇数据(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表1)。

托管人应按照银行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

托管人如发现试点业务资金运作存在重大或异常事项,应及时向相关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文件报送

试点基金开展业务后,管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金融发展局报告投资信息(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表2、3),包括:

(一)资金汇入汇出及结汇购汇情况;

(二)境内项目情况,包括:投资品种、基金净值、资金投向、境外募集资金来源等信息。

管理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金融发展局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运营管理、资金汇出入、结购汇情况、境内投资情况、大湾区投资情况(如有)、合作区投资情况(如有)、重大事项变更、审计报告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管事项

对于境内银行、管理企业、试点基金、托管人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信息报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规定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征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QFLP托管人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docx

附表2.QFLP管理企业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一.doc

附表3.QFLP管理企业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二.doc

附表4.试点申请工作须提交资料清单.doc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