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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 “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人才补贴
区级
政策依据 《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人才办〔2025〕1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万山区
有效期至 2028年02月03日

为深入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更好保障青年人才“有业有住有家”,更好地吸引各类人才在我区就业和生活,根据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人才办〔2025〕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到万山区就业的青年人才提供入住万山区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人才住房),并实施最长三年周期“一免两减”租金支持政策,即首年免收租金,次年租金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第三年租金为50%。

二、范围对象

2023年6月1日后首次引进到珠海市工作,并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技师(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4.港澳永久性居民,以及获批香港入境计划或澳门高端人才计划、优秀人才计划的港澳居民(以下简称“港澳人才”);

5.在珠海首次申领A类、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

三、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引进时间要求:引进时间是以来我市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审查、判断的时点,以时间较早的一项为准。首次引进1年内须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其中: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引进的人才申报期限为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半年内。

(二)年龄要求:

1.正高级职称:原则上45周岁以下;

2.副高级职称、全日制博士、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原则上40周岁以下;

3.中级职称、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人才:原则上35周岁以下;

4.全日制本科、技师:原则上30周岁以下。

(三)缴纳社保或工资薪金所得税要求:首次申请须依法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区工作。

(五)申请人未在我市享受过货币、实物住房等住房保障措施,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宅产权份额。

(六)若申请人以下列(1)或(2)资格申请,则其所从事工作应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相匹配,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1.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技师(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四、保障标准

(一)对不同人才分类给予支持:

A类: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人才,一人一套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

B类: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原则上两人一套房,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C类:全日制本科、技师人才,原则上一人一间房,人均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二)已婚的人才,且其配偶符合C类(含)以上条件的,支持以家庭形式申请,申请面积可在原标准上增加,增加面积不超过30平米,其中B类人才家庭优先保障成套住房。

(三)港澳人才、外籍人才按不低于B类标准保障。

在无合适面积的房源可选时,人才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标准在20%以内的,原则上不额外向人才收取租金差额;超出保障标准在20%以上的部分,由人才按该住房租金市场价缴纳租金差额。

五、房源分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存量人才住房情况按批次公布“一免两减”的房源,采取集中申请、受理、审核的方式确定配租资格。房源紧张时,组织采用遴选的方式确定配租资格,优先向区重点产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重大招商主体等对区域发展贡献较大的用人主体倾斜。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若本次申请未能选定房源,则本次申请失效,后续再次申请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六、申请流程

“一免两减”人才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在市相关平台中获取本区意向配租房屋信息后,收集核准本单位申请人信息,通过平台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运营管理单位初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复审。通过复审后,根据配租公告确定的分配方式确认申请单位的配租资格,由运营管理单位联系申请单位选房。

(三)确定房源。选定房源后,申请单位安排入住人员选定入住房间,并将信息反馈至运营单位。

(四)信息公示。对外公示申请单位、入住人员信息、选定房源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入住人员、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安排入住。

七、入住与退租

(一)签订合同与住房押金。人才、用人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3年。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押金。

(二)退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须退租,退租后可按人才住房相关规定申请租赁人才住房,房租按人才住房规定正常收取。退租时,承租人应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押金,如产生违约责任,则从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押金不足以抵扣的,承租人应负责补足差价。

承租人如需提前退出配租住房的,应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租,并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退租工作。

八、日常管理

(一)配租住房禁止转租第三方。入住人才住房期间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物业管理与违约条款参照《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运营管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及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二)入住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信息反馈给运营管理单位。经运营管理单位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可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须退出人才住房。

(三)承租人在入住人才住房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60日内主动告知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事件证明材料并申请退租:

1.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区且社保缴交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交均不在本区的;

2.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3.租赁期内承租其他保障性质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或申领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等;

4.其他需退租的情况。

(四)承租人逾期未退出或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

九、其他规定

(一)本细则优惠减免为住房租金,除住房租金外的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正常缴交。

(二)根据人才住房所在位置、户型、楼层、朝向、面积等因素的差异,实行差别租金,具体以房源配租公告为准。

(三)每位人才仅能享受本细则优惠一次。申请本细则优惠未住满合同期限提前退租的,后续仍可按人才住房相关规定申请租赁人才住房,但不能再次享受本细则优惠。

(四)入住人才住房应秉承相对集中、应满尽满的原则,避免已出租的房源出现空置。在合租房源配租时应尽量安排同一用人单位人员入住同一房源,同一房源内如有空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入住人才应服从运营管理单位的调配。

(五)用人单位、申请人须保证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并且合法。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人才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除按规定收回住房、追回租金补贴外,将申请人不良信息纳入诚信监管体系。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万山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由万山区党群工作部、万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尽事宜参照珠海市人才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可结合工作实际,同步对本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十、责任分工

(一)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人才住房政策实施的统筹指导工作。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统筹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条件。负责按照人才住房配租情况每年与运营管理单位结算。

(三)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本细则的制定。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条件。

(四)各镇及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做好辖区对应的人才住房支持政策减免租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五)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区社会事业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区优先支持的用人主体名单。

(六)其他单位依职责配合做好企业、人才资格审查,落实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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