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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公共服务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建城规〔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327

附件下载:《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