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 ||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
| 发文字号 | 建城规〔2024〕2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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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