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万山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 ||
政策依据 |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 067-2017)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31日 | ||
发文字号 | 珠文广旅体字〔2024〕70号 |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万山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工作,丰富优质旅游供给,推动工业旅游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1: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docx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8日
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工作,丰富优质旅游供给,推动工业旅游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有关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参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 067-2017),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规范评定、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适合以工业生产遗址遗迹、工厂风貌,以及其发展历史、发展成就、产业形态、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吸引物,或以运营中的工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现代工厂,以及反映体现工业重大事件或技术成果的重要工程和项目等为主要吸引物,组织开展参观、游览、体验、购物等活动,经评选认定对工业旅游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集聚区。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的评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晰,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合法经营一年以上;
(二)产权明晰,有明确的空间边界,项目建设符合用地规划,内部空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
(三)具备一定的工业旅游资源和景观质量,并以提供游览服务为重要功能;
(四)具备旅游经营管理机构和旅游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安全设施和制度,经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经营不满三年的,截止申报时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亡人火灾事故;经营三年以上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亡人火灾事故;公布并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经营不满三年的,截止申报时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营三年以上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诚信经营。经营不满三年的,截止申报时未发生重大市场失信和价格欺诈等问题;经营三年以上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市场失信和价格欺诈等问题;
(八)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旅游和绿色消费。
第六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申报程序。
从事或开展工业旅游项目的投资、运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自愿申请,并按要求向属地各区文化旅游工作部门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管理机构证明文件;
3.申报项目范围红线图、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根据经营特点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明的,还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供。
(二)评选程序。
1.初审。属地各区文化旅游工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部门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统一出具书面意见报送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附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逾期、越级的申报项目无效。
2.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选专家组,审核报送的书面意见和各单位申报材料,并对照《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进行评分,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拟公示的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名单。
3.公示。拟定的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名单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查证。经核实异议内容属实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及时给予反馈,并根据情况调整拟定名单。
4.公布。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七条 评选出的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授予“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八条 评选出的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申请撤销称号、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三种情形。
(一)被评选为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集聚区,认为自身已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可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撤销“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通过后,可撤销其称号。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工作。复核(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复核(复评)不合格的,则限期整改或撤销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复核(复评)程序按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评选程序进行。
(三)撤销“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称号的,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联合发文公布。
第九条 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其限期整改,1年内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造成游客投诉较多,或发生较大市场失信、价格欺诈等问题,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二)因管理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旅游服务设施老化、损毁严重,不及时维修的。
(四)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而未告知的。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珠海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逾期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工业旅游发展理念,基本丧失推广价值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的。
(五)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以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已不再符合申报条件或评选条件,或运营管理机构已不能正常运作旅游项目的。
(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区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区)的评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