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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实施细则

金融财税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政策依据 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珠商〔2024〕245 号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5日

(联系人:史小军 联系电话:2137800)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促进我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稳住我市外资基本盘,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主体

依法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对在珠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详见附件)规定执行。

(二)对在珠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按照以下比例予以奖励: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

其他行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符合本项奖励条件的,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实施细则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

三、认定要求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每年按国家最新发布标准予以调整。

(三)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4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四)同时符合省、市级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政策执行期内不重复奖励。

(五)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且未获得过市级其它招商或增资扩产奖补

四、资金安排

(一)《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规定支持的项目,奖励资金由省、市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其中市级分担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本实施细则中第二条第二款支持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五、其他事项

(一)实施细则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珠海市商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

(三)实施细则涉及省级政策的奖励项目发生时间从其规定,其余奖励项目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7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