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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各园区党委(党工委),各镇党委、白藤街道党工委,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政策依据 | 《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通知》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斗门区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16日 | ||
发文字号 | 斗委人才办〔2025〕1 号 |
各园区党委(党工委),各镇党委、白藤街道党工委,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斗门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珠海市斗门区委人才工作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斗门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通知》落地落实,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特制定我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面向新引进到我区创业就业的优秀青年人才,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提供实物化住房激励,并实施最长三年周期“一免两减”租金支持政策,即首年免租金,次年租金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商品住房的30%,第三年租金为50%。
二、范围对象
自2023年6月1日后首次引进到斗门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技师(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4.港澳永久性居民,以及获批香港入境计划或澳门高端人才计划、优秀人才计划的港澳居民(该类以下简称“港澳人才”);
5.在珠海首次申领A类、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
对于正高职称人才,45周岁以下;对于全日制博士、副高职称人才、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40周岁以下;对于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35周岁以下;对于全日制本科、技师,30周岁以下。
三、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时间以到我区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及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为审查、判断时点,以时间较早的一项为准。首次从市外新引进一年内须提出申请(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新引进人才在政策印发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2.申请人须全职在我区工作,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未在我市享受过人才货币、实物住房等住房保障措施。
4.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近五年内在本市均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且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5.若申请人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技师(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所从事工作与职称、职业技能相匹配。
四、保障标准
对不同人才分类给予支持:
A类:对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人才,一人一套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B类:对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一人一套房或两人一套房,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5平方米;
C类:对全日制本科、技师,原则上一人一间房,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5平方米。
对于已婚人才,且配偶符合C类以上条件的,支持以家庭形式申请,申请面积可在原有标准上适当增加,增加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其中B类人才家庭优先保障成套住房。每户家庭只申请一套人才住房。
对于港澳人才、外籍人才,按不低于B类标准保障。
五、房源分配
以配租公告为准。每年结合实际分批推出房源,突出激励导向,根据企业及人才对斗门产业发展贡献度确定配租资格。
六、申请流程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在市相关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申请信息。
3.区委人才办牵头确定配租资格。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用人单位选房。
5.对外公示申请单位、入住人员信息、选定房源等信息,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6.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并安排入住。
七、合同等事项
用人单位、入住人员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押金、入住管理、续租、退租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
八、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优惠减免为住房租金,除住房租金外的押金、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入住人员按规定正常缴交。
2.每位人才仅能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一次。申请本实施细则优惠未住满合同期限提前退租的,后续仍可按人才住房相关规定申请租赁人才住房,但不能再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
3.入住人才住房应秉承相对集中、应满尽满的原则,避免已出租的房源出现空置。在合租房源配租时应尽量安排同一用人单位人员入住同一房源,同一房源内如有空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入住人员应服从运营管理单位的调配。
4.按本实施细则优惠入住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限将累计计算在珠海市人才住房个人租赁期限(最长租赁六年)中。
5.用人单位、申请人须保证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并且合法。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人才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除按规定收回住房外,申请人不良信息纳入诚信监管体系,并退回政府补贴住房租金。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斗门区行政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由斗门区委人才办、斗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斗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尽事宜参照珠海市及斗门区人才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7.本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试行三年。
关于印发《斗门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