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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7年10月20日

各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珠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1022

附件:

珠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实施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区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促进集群发展工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主导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以及未来产业发展,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快建设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为目标,持续优存量、做增量,推动优势产业继续发展壮大,开辟未来产业新赛道,打造更具竞争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四条 集群促进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申报、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品牌效应。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培育集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区域品牌,支持制定和推广使用区域品牌标准和规则,加强对集群区域品牌的宣传推介,提升特色产业集群知名度和竞争优势。

(七)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与主导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同频共振、协同匹配、融通发展,细化和精耕产业领域,提升产业基础,构建系统和完备的集群,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集群价值链整体提升,加快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跃升,培育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

第七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区政府应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后才能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区级区划范围内,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审核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拟定集群名单。

(三)公示认定。拟认定集群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珠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通过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珠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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