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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市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9年04月07日
发文字号 珠自然资字〔2026〕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8日

 

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低空经济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低空经济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目标部署,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低空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推进珠海市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确定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规划建设指引。

二、积极开展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加强与省低空航路航线划设方案衔接,开展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支持企业结合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成果设计运营航线,并持续动态优化。

三、加强低空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于符合省计划指标保障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积极申请省级指标保障。市计划指标对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倾斜,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项目落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保障。

四、优先安排低空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鼓励在城市更新、交通场站用地建设中预留低空基础设施发展空间,将低空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的用地、用电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

五、优化低空经济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国有空闲地通过土地过渡性开发方式,建设飞行起降、研发试验等低空经济产业配套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增加建筑面积的,超出容积率1.0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完善城市用地分类范围和适建用途,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地类;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将低空起降设施纳入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与兼容正面清单。

七、简化低空起降设施规划调整程序。新建大、中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低空起降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办理;新增小型低空起降设施根据有关程序动态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一张图”,其中新增用于停放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小型低空起降设施设备,无需调整控规。

八、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符合规划、飞行安全、环境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自有用地上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营利性低空起降设施用房,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九、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且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

十、支持低空基础设施设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事项。支持在住宅、商业、工业、物流用地的附属绿地、开敞空间、建筑屋顶,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退让绿地等区域,建设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及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降等低空基础设施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鼓励利用现有塔杆资源复合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整合各类塔杆资源,统筹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求,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在符合安全、电磁环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共享通信基站的杆塔、机房及场地用于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打造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在符合飞行安全、环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在特定新出让地块上建设高品质智慧住宅试点项目的,可结合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合理设置用于无人机投递的外挑式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十三、加强无居民海岛设施建设空间保障。支持符合规划前提下在无居民海岛上布设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点)、测试场、智能基站等公共设施,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依法探索通过“点状供岛”模式精准供给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以实景三维赋能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场景,推进北斗连续运行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配合建立试点数据共享机制,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等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十五、探索自然资源低空场景应用。探索在国土测绘、自然资源执法、地质灾害监测、林草湿资源调查监测、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防火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场景。

十六、本措施中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致。

十七、本措施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