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区发改财政局、区科技产业局、区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市社保基金中心高新办事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分中心、珠海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根据《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通知》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高新区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26日 |
区发改财政局、区科技产业局、区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市社保基金中心高新办事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分中心、珠海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助力我区产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经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审定通过,现将《珠海高新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7日
珠海高新区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实施细则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留)高新区创新创业,助力我区产业高质量跨越发展,优化我区人才集聚环境,减轻新就业青年人才住房压力,根据《关于试行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政策措施的通知》,现就做好高新区新来珠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到珠海市并在高新区主园区就业的青年人才提供高新区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一免两减”人才住房)首年免收租金,次年租金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第三年为50%。
二、范围对象
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企业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23年6月1日(含)后新引进的青年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技师(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四)港澳永久性居民,以及获批香港入境计划或澳门高端人才计划、优秀人才计划的港澳居民(该类以下简称“港澳人才”);
(五)在珠海首次申领A类、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
三、申请人资格
(一)新引进时间要求:自2023年6月1日(含)后首次引进到珠海高新区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时间以来我区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才为首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中较早的一项为准。首次引进1年内须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对2023年6月1日-2024年8月15日新引进的人才,须在本细则印发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年龄要求:
1.对于正高职称人才,原则上45周岁以下;
2.对于全日制博士、副高职称人才、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原则上40周岁以下;
3.对于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原则上35周岁以下;
4.对于全日制本科、技师,原则上30周岁以下。
(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区工作。
四、保障标准
(一)对不同人才分类给予支持:
A类:对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人才,一人一套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
B类:对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C类:对全日制本科、技师,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
在无合适面积的房源可选时,配租面积可上浮20%,首年无需另补差价,次年和第三年需按照减免后比例支付超额面积部分房租。
(二)对于已婚人才,且配偶符合C类(含)以上条件的,支持以家庭形式申请,申请面积可在原有标准上适当增加,增加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其中B类人才家庭优先保障成套住房。
(三)对于港澳人才、外籍人才,按不低于B类标准保障。
五、房源分配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批次公布“一免两减”人才住房房源和具体分配规则,采取集中申请、受理、审核的方式确定配租资格。房源充足时,按照顺序分配房源,先到先得;房源紧张时,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资格及顺序,依次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若本批次申请未能选定房源,则本次申请失效,后续再次申请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的房源和分配方式以正式的配租公告为准。
六、申请流程
(一)房源发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募集房源后,通过珠海市“一免两减”人才住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房源及申报公告。
(二)提交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收集并核准本单位申请人信息,通过服务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以家庭形式申请的,由其中一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起申请,并以附件形式提供配偶相关佐证材料。对经区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需重点保障的人才,可由个人进行申报。
(三)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联合区人才主管部门等对用人单位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根据配租公告向各用人单位分配房源。
(四)房源确定。获得房源后,用人单位自行内部统筹安排房源,并将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反馈至运营管理单位。
(五)信息公示。通过服务平台公示申请单位、入住人员信息、选定房源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合同签订。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安排入住。
七、入住与退租
(一)签订合同与住房押金
运营管理单位与入住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3年。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押金,押金金额按照人才住房项目市场评估价2个月的租金收取。
(二)退租
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退租,用人单位应配合协调承租人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押金,如产生违约责任,则从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押金不足以抵扣的,承租人应补足差价。
承租方如需提前退出配租住房的,应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租,并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退租工作。
八、入住管理
(一)配租住房禁止转租第三方。入住期间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物业管理与违约条款参照高新区人才住房规定、运营管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及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二)入住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信息反馈给运营管理单位。经运营管理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可继续租住。经审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须退出住房,并按原价缴纳自确定丧失资格之日起至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
1.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区且社保缴交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交不在本区的;
2.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3.租赁期内享受货币、实物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措施的;
4.其他需退租的情况。
入住人员逾期未退出或拒不退出住房的,自确定丧失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出住房期间,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收取逾期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联合区人才主管部门等对用人单位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定期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入住人须退出住房,并根据实际情况最高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收取自确定丧失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
九、其他规定
(一)“一免两减”人才住房相关优惠仅针对住房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费用需按规定正常缴交。
(二)申请人不得享受过珠海市(区)其他同类型补贴;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得在本市有任何形式的不动产产权份额及五年内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记录,不得存在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申请人须保证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全额追缴租金、清退、纳入诚信监管体系、追究相关责任等措施。
(四)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对于2025年1月5日前新引进的人才,未申领过相关补贴且在提出申请时仍符合《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生活)补贴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申报条件的,可选择申请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生活)补贴,或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新就业青年人才住房“一免两减”。本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五)本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可结合工作实际,同步对本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