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 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 〔2018〕44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5〕27 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30年09月15日 | ||
发文字号 | 发改能源规〔2025〕121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能源规划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