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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 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 〔2018〕44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5〕27 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30年09月15日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规〔2025〕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5916

附件:能源规划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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