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 | ||
| 政策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等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 有效期至 | 2029年01月31日 | ||
| 发文字号 | 珠建〔2023〕157号 | ||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
现将《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