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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行业监管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
政策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等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9年01月31日
发文字号 珠建〔2023〕157号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

现将《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