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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附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