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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进步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8年01月15日
发文字号 珠工信〔20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6日  

 

珠海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珠海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珠海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珠海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珠海市政府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经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测算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投资奖励资金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区(功能区)做好测算项目审核推荐等工作。负责组织测算项目评审遴选,审核确定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负责组织对支持项目进行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功能区)负责组织测算项目审核推荐,按规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做好支持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测算项目基本条件及项目管理

  第九条 测算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珠海,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

  (二)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

  (三)测算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测算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各区(功能区)需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格式见附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期满后省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由其另行制定。若出现需清算收回投资奖励资金的情形,各区(功能区)需履行收回投资奖励资金的责任。

第四章 支持项目的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方式。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支持项目。对支持项目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事后奖励,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计入奖励范围,因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税款不计入奖励范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对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不超过经核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且不超过该项目作为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额度,予以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投资奖励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投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第十四条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发布测算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功能区)依据相关要求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遴选,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发布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遴选,根据结果编制支持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支持项目清单等相关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下达珠海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各区(功能区)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投资奖励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区(功能区)负责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投资奖励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doc